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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3:17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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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80 号



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
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
          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
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报审、执行和
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是为实施天津市城市总
体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对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
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地段)城市设
计等。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
划管理,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负责所辖范围内城乡规划
编制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拟开展编制的若干项城乡
规划组成。对每一项拟开展编制的城乡规划,需制定城乡规划任
务书,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
  (二)规划编制的原因和依据;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
  (四)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五)对规划编制对象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六)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七)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
  (八)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九)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及来源。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清主次,为解决城乡长远发展中的重大
问题和引导当前重要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合理
确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保证高水平的规划成果;
  (三)每一项城乡规划任务书的内容应体现规划编制对象的
特点,符合相关规划编制标准。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
功能区于每年11月底,将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送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报送的城乡规划编制年度
计划后,应组织审查。
  审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重点审查每一项城乡规划任务
书,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具体和全面;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划编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编
制年度计划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经分析汇总
后,制定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批转执行。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
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应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程序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
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中期检查和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9月1日
废止。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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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5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函》(旅计财发[1999]第208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等情况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提前退休并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的,从批准的正式退休之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单位应及时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手续。
  二、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内部退休,但不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条件时,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除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继续缴存。其中单位应资助的部分,单位不得借故停发。缴存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以内部退休后重新核定的工资为准,直至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函复。

二○○○年二月十六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衡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的管理,使政府公众信息网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开展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精神,制订《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和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 )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宗旨是“公开政务,树立形象;面向社会,服务大众;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简明迅捷,精确超值”。

第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指导、协调和建设。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系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办事机构。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从事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定期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内容。

第十一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公室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域名为hengshui.gov.cn,代表衡水市国家机关;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的域名为hs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条    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展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二)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有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经常监测这些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违反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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