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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7:57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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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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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加强监督,参政议政,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全委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答复的提案。
  第二章 办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组织工作,依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内容和政府部门工作职责,交由具体承办单位办理。对办理过程中出现需变更承办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与有关单位协调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统一答复,负责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或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办理,负责将与市人代会主席团通过的决议案有关的代表建议、市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以及党派、团体提案送市政府领导阅批和组织办理。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市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或直接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原则上由市各有关部门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 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问题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协同办理。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建议或提案办理过程中出现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并确定承办单位,对问题复杂、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办理和答复
  第七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改进办理方式,总结经验,提高办理质量,切忌就事论事,敷衍搪塞。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应当积极采纳并尽快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种种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
  第八条 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承办处室和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要逐件登记,认真审阅内容,签收交办单。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认真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由市政府办公厅核定后重新转办,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条 主办单位收到建议或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承办数量较多,或建议 、提案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迟,但至迟不超过6个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会办件后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及时听取和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对代表、委员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谈。
  第十二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态度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字要简洁明了,语气要诚恳有礼,行文格式要规范。答复文稿必须以正式文件(署文号)形式,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答复报送。答复代表或委员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联名件只需寄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代表或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办理期限为收到《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的一个月之内。
  第十三条 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类别、发文编号、签发人,在末页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类别的划分:“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意见被采纳并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受当时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后解决;“D类”指所提问题无法解决或留作参考。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应通过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等办公网络,并全部在计算机网络上完成。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内容和交办内容加载到办理系统中,承办单位通过系统进行签收、主办、会办、答复等程序,并将答复件和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加载到系统中。
  承办单位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除以纸介质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外,还应通过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处置,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办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情况。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要求,总结汇报办理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的要求,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政协常委会汇报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凡承办10件以上任务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召开办理工作总结座谈会,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会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全市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在办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对办理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同时,对纳入市级机关工作综合考评的单位,经考核后确定各单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评分值。
  第六章 其它办理任务
  第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和专题座谈会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主管部门直接交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对这类意见、建议,应与代表或委员在大会期间所提建议、提案一样对待,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交办机关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各项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协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提案。因此,对区、县(市)以下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或提案,涉及市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的问题,可作为人民来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1997〕12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4〕34号



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印发《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根据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噪声污染现状,特制定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市区区域环境,规划期限为五年,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算起。标准中所称昼间指北京时间6时至22日,夜间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
  三、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边界规定如下:
  (一)居民、文教区(共五块)
  1、昌安东村块
  边界:萧甬铁路---大滩---梅山江---104国道绍兴段北线---上沙盆底---萧甬铁路
  2、白马新村块
  边界:中兴中路---环城东路---长桥河---中兴中路
  3、府山小区块
  边界:日晖弄---小校场---油车弄----龙珠里----府横街----府山风景区南----庞公池----环城西路----胜利西路----西小路----上大路----日晖弄
  4、望花新村块
  边界:解放南路----延安路---新建南路----东咸欢河沿----缪家桥河沿----双池----人民中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解放南路
  5、鹤沁苑、鹿池苑新村块
  边界:人民东路----平水东江----延安东路---环城东河---人民东路
 (二)一类混合区(共四块)
  1、中兴块
 边界:中兴中路---长桥河沿---东双桥东河沿----望春桥河沿----双池----缪家桥河沿----东咸欢河沿----新建北路----西街--中兴中路
  2、辕门新村块
  边界:新桥江----兰渚江----104国道----环城西路----龙横江---新桥江
  3、府山街道、城南小区块
  边界:解放南路----环城南路----中兴南路(南延)---104国道绍兴段南线----南池江---凤凰山北---坡塘江----104国道----大校场沿鉴湖新村南延---风则江----环城西路----庞公池---府山风景区南---府横街---井巷----道横头----人民西路----解放南路
  4、绍兴开发区块
  边界:涂山东路(环城南路东延)----环城东路----人民东路----环城东河----延安东路---平水东江----涂山东路
 (三)二类混合区(共二块)
  1、城北块
  边界:萧甬铁路----昌安直街----西街----草藐路----上大路---西小路----胜利西路----环城西路----环城西河----萧甬铁路
  2、东街块
  边界:人民中路----望春桥河沿----东双桥东河沿----长桥河----环城东河----人民中路
  (四)商业中心区(共一块)
  市中心块
  边界:新建南路----延安路---解放南路----人民西路----道横头----井巷----龙珠里---油车弄---小校场----日晖弄----草藐路---西街----笔飞弄----新建北路----新建南路
  (五)工业集中区(共四块)
  1、城东块
  边界:萧甬铁路----平水东江---人民东路---环城东河----长桥河----环城东路----中兴北路----萧甬铁路
  2、西郭块
  边界:兰渚江---姚家娄----鹅头桥--104国道绍兴段北线----梅山江----大滩----萧甬铁路----环城西河----104国道----兰渚江
  3、偏门块
 边界:亭山北----娄宫江----104国道南线----外环西路----龙横江----环城西路----风则江----大校场沿鉴湖新村南延----104国道南线----外山--亭山北
  4、城南块
 边界:环城南路----禹陵至稽山桥河----直路村河----东岸头----沙埂头----104国道绍兴段南线----中兴南路(南延)----环城南路
  (六)交通干线及交通干线两侧
  1、交通干线道路名称如下:
  解放南路、解放北路、人民东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胜利东路、胜利西路、中兴中路、中兴北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104国道、104国道绍兴线南线、104国道绍兴段北线、绍大公路、绍甘公路、萧甬铁路。
  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宽度范围如下:若相邻区域是居民、文教区,则按50米划界;若相邻区域是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由按35米划界;若相邻区域是工业集中区,则按20米划界,起点选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但若在上述两侧范围内,建有能起到明显阻拦干线交通噪声的效果,并使其后不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某种(三楼以上)建筑物时,两侧区域应为道路边界至该建筑物间地带。
  四、本规定各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值按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同时,工业噪声源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工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执行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内河两岸噪声执行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五、各使用区域之间的边界噪声以高标准从严控制。例如:工业集中区与居民、文教区相邻时,工业集中区内噪声源,发出的噪声传进居民、文教区内噪声不能高于居民文教区标准。
  与建成区相连未划入本适用区域范围的乡镇暂按“二类混合区”标准执行。
  火车、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按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标准执行。
  现未划入交通干线的道路,随交通量的增加而增设。
  六、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现未划出“特殊住宅区”,如果有单位或部门在声学环境上有特殊要求,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市环境保护局作现场评价,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特殊住宅区”。
  七、在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商业集中区及工业集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验收时,当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相对密集时,应按所在功能区域的噪声标准相应从严一档要求(低5分贝)。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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