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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25:23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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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要把落实“三保”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把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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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转交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转交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司“三定”方案的通知》(文人发〔1998〕5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为《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转给各省文化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将《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转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文化部统一规范《许可证》名称、式样、规格、颜色。《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只有正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三、《许可证》文本(含正、副本)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字样,统一改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不再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徽章。
四、开办各类文化经营活动,须在县(含)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发给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
可证》;从事文化娱乐、艺术品等其他各类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同类别的文化经营活动,核发《许可证》时须在“经营范围”中注明。
六、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
七、文化部各直属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部队系统)设立的从事各类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仍由文化部印制、发放《许可证》。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许可证》样本,发放前须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同意。
特此通知

附件一:各类许可证式样(略)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职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在法院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对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内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在法院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司法警察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来讲,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此看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既要围绕审判中心开展工作,又要处理各种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人民法院是一部担负行使审判任务的国家机器,司法警察则是这部机器的一个重要部件,没有这个部件,机器就难以运转。
  二、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之前提分析。
  为了实现司法警察的司法保障职能,有一必要前提即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因此,必须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坚持规范化管理,高度重视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切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政治理论,掌握法律知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造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威武之师和战斗之师。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的根本基石,作为司法警察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方面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思想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服务大局的意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干警的自律意识,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清正廉洁、严以律己;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
  2、提高业务技能素养。业务熟练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条件,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作为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必须具备扎实过硬的身体素质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应经常学习民事、刑事、经济、行政以及执行业务知识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定期进行最高院“四项规则”、体能、擒拿格斗、警械警具使用、实弹射击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等各方面的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
  3、严格考核奖惩机制。完备的制度是司法警察工作有力的保障,应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使司法警察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针对实际情况,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对其责、权、利进行细化量化,做到责任落实、奖惩分明,实现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做好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途径。
  审判工作永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必须紧紧围绕司法警察工作的这一核心任务,强化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职能,规范管理,从严治警,树立高尚的敬业精神和崇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
  1、加强领导,规范警务管理,建设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从严治警,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倡奉献精神,安心本职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坚持不懈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利用交心谈心,组织生活会等形式掌握司法警察思想动态,把讲正气、讲学习、讲政治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矛头,及时妥善解决问题。通过严格细致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建设起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
  2、严格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对于刑事值庭、押解的案件要严格细致,加强与刑庭的沟通联系,提前掌握开庭计划,落实押解警力的配备,分配具体任务,确保万无一失。在参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过程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执行效果的社会性。针对执行案件类型、性质和被执行人的特点,全面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对症下药,对拒不履行义务或暴力抗法者予以制裁。安全保卫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在接到通知后,应果断行动,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干扰,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3、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司法警察的光辉形象。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作为法院工作的门面、窗口,司法警察在很大程度上都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理事情,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要时刻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言行一致,严于律己,维护司法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文明形象。
  4、善于协调,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法院的各项工作一般都比较规范,又相互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工作上稍有疏忽,就会影响相关庭室的工作。因此,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与各庭室的沟通和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庭室,取得大家的理解,同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力争快速高效地完成,为院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其他庭室也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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