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6:16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5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法制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6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案卷评查和现场抽查案卷评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被评查单位范围可以是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的范围,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设在市法制局);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单位,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评查小组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书面函告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单位。
同一被评查单位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市法制局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应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后,予以通报。
优秀等级的被评查案卷达8卷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但被评查案卷中有不合格卷的除外。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评查的全部案卷不超过8卷且全部优秀的,列入被表彰单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市直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基础分均为100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为该案卷总得分。96分以上为优秀,85-95.5分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2、调查取证(共25分)
(1)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
(3)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
3、审查决定:(共42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
a.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
b.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5分)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a.行政处罚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
b.组织听证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4分)
(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
a.案情综合叙述;(1分)
b.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
c.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
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e.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
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
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100分)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9分)
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7分)
3、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7分)
4、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7分)
5、警告或罚款全额内容;(7分)
6、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7分)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分)
8、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分)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7分)
10、被处罚人的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4分)
11、在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签名;(4分)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4分)
13、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4分)
14、行政处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8分)
15、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三)行政许可案卷(100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说明理由;(6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6分)
5、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15分)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6分)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5分)
8、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10分)
9、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10分)
10、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10分)
11、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5分)
12、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四)行政强制案卷(100分)
1、行政主体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告诫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20分)
2、经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主体应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30分,每项5分)
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强制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事项;
(2)行政主体所要强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3)行政主体强制实施的具体方法;
(4)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主体印章;
(6)作出决定的日期。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时,符合最低损害原则;(10分)
4、按规定需报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10分)
5、收取的费用合法,并有合法票据;(8分)
6、实施行政强制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10分)
7、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人员往来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员往来规定》所称内地,是指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特区管理线上查获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监管规定行为移交海关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走私违规行为)”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之所称。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违禁物品”指除走私违规物品外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
第六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检查的地点通行,接受查验。

第二章 陆地管理线
第七条 特区陆地管理线(以下简称管理线),是指特区与内地之间在陆地上的隔离设施。
管理线由铁丝网、巡逻路、公路道口检查站、人行便道口值班室、哨所、通讯和照明设施等组成。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爬越铁丝网、围墙或挖洞涵进出特区,不得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物品。
第九条 管理线的巡逻路,除原属民用路段外,应为履行管理线管理公务的人员及车辆使用,其他人员及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通行。
第十条 非履行管理公务单位的车辆行驶巡逻路,应持有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线巡逻路车辆通行证》。执行司法任务需经巡逻路通行的公安司法机关车辆,可凭执行任务的有效证件和工作证通行。
第十一条 巡逻路路基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为执勤缓冲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不得进行挖沟、取土等危害路基、铁丝网和管理线其他设施的作业。违反上述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管理线两侧各五百米内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应经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
经批准作业或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的,应在动工前十天持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文件向武警支队机关登记备案。采石等作业不得损坏管理线设施和危及执勤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管理线的各项设施上进行抽拉钢筋铁丝、拴牲口、摊晒和堆放物品、搅拌泥沙桨、停放车辆及其他有损设施、妨碍执勤的活动。
第十四条 损坏管理线任何设施、设备的,均应按原有标准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对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除责令其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武警和公安边防部门的执勤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遇有暴力威胁或武装抵抗,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自卫措施。

第三章 公路道口、码头、专用通道和自行车通道
第十六条 依据《人员往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通过管理线公路道口及码头、专用通道、自行车通道进出特区时,应持有效证件,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特区、不得滞留于检查场所干扰执勤人员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检查场所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前款所称检查场所是指检查站通道口大门外五十米内和检查站范围内所有检查场地。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假证件或使用假证件进出特区。
前款所称制作假证件或使用假证件包括伪造证件、涂改证件、或揭换相片,以及使用以上证件或使用他人证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机动或非机动车船等运输工具藏匿掩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
执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引带无证人员及其车船进入特区。
上款所称无证人员,指没有《人员往来规定》中所列各种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 除执行管理线管理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应经公路道口检查站进出特区。车辆进出特区时应服从武警和海关检查人员指挥,接受检查由指定的通道通行。
营运性客运车辆和非营运性、载客在五人以上的客运车辆通过检查站时,驾驶员与载客分流受检。载客下车经验证大厅受检通过。
货运车辆和载客在四人以下(包括四人)的车辆通过检查站时,驾驶员与载客同时在检查站车辆通道受检通过。
乘深圳与珠海之间渡轮的营运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及非营运性车辆的乘客应与驾驶员分流受检。
货运车辆通过检查站海关时,应依其是否载货,选择载货通道或无货通道通过。选择无货通道的车辆,视为已向海关申报无货。
第二十条 自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应接受海上武警检查站和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在设有武警边防检查机构和海关的码头进出特区,接受查验,未持前往特区有效证件的,不得登岸进入特区。
第二十二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应依照《人员往来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码头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不得在特区海岸、河边的其他地点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进出特区的船舶应接受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的查验,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特区内的铁路货运车站,只准许列车机务人员和货物押运人员上下列车,其他人员均不得在货运车站乘坐货车进入特区。
货运列车进出特区装卸货物时,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启运前二十四小时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后放行,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自行车为交通运输工具的,应从检查站自行车通道进出特区,接受查验。
自行车拖带特区专用物品出特区的数额,应仅限于自用与合理消费之内。

第四章 居民生产进出管理线和出海
第二十五条 管理线两侧附近居民,根据生产需要领取《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并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进出特区,不得在非指定的道口通过使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
违反前款规定的,收缴其证件,不允许其进出特区。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过线耕作,应在人行便道口值班室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并接受执勤武警对证件、物品和机动车辆的查验。
对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道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地人员租用或受雇在管理线两侧居民的田地或水塘从事种养业,凭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在租用或受雇当地镇政府办理过线证明后,领取《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进出特区。
第二十九条 特区渔民、蚝民出海生产作业,应在指定的码头就地向武警支队的执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接受执勤人员对证件、物品和船舶的查验。

第五章 管理线上单位
第三十条 管理线上单位是指需在管理线开设道口进出特区的厂、场、旅游点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管理线上单位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是管理线的组成部分,不得开设通往内地的通道口。
管理线上单位通向特区内的路口应设立值班门卫,对进出本单位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查验。
第三十二条 管理线上单位须设立本单位专职的治安保卫组织,其成员的配备和撤换,报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支队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管理线上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应负责依照《人员往来规定》和本细则,对本单位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在本单位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违反《人员往来规定》及本细则的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应经常与管理线上单位治安保卫组织联系工作,密切配合。
在管理线上的单位范围内,由于管理不严而发生了严重走私等违法案件,可以临时封闭该单位通向特区内的路口,由武警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治安管理进行整顿。经整顿符合要求时,该路口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理线上单位与内地之间和隔离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并由该单位负责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在未修复之前,应有专人昼夜看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爬越铁丝网和围墙的,处五百元罚款,同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挖洞涵的,除令其恢复原状外,处五百元罚款,同时送公安机关由其依法处理。
(三)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的物品,没收其所抛投或传递的物品,有走私违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直至扣留其车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经劝阻仍继续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当事人扣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售卖商品妨碍值勤的,没收其所卖商品及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煽动闹事、干扰执勤人员履行职责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其证件、不许进入特区,并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持伪造证件的,处二百元罚款,对提供伪造证件确切线索的持伪造证件者,减半罚款,伪造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涂改证件、冒名顶替或揭换相片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按每引带一人次处引带人五百元罚款,没收引带人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以营利为目的引带多人或多次引带无证人员非法进入特区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之外,可以并处三年以下劳动教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检查站时,不服从检查、拒绝出示证件、强行通过检查站的,视为有走私违规行为或载有违禁物品或无证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
违规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特区管理线通道口不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的,不服从指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的,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由特区管理线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走私行为的,管理线管理单位可封闭该企业通向特区内的路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的执罚单位除另有规定外,为负责特区管理线管理工作的各查验和执勤单位。
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本细则中凡涉及公安机关处理有关特管线的违法行为,均由特管线检查站公安派出所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所罚款项或没收的财物,应专项登记,并向有关当事人出具深圳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或财物收领证明。
依照本细则所没收的财物由深圳市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
罚款所收取的款项或拍卖所得,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全额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第五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和一九九0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月29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加快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小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拆迁有照(证)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优惠差价。其中,砖混结构90元/㎡,砖木结构210/㎡,简易结构320元/㎡。层次费加、减为零。



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扩大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格,依据评估价格下浮500元/㎡,再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不足30㎡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超出面积的价格应执行优惠价格。



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上的有照住宅房屋由开发单位自行调整安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按双方的评估价格找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



第七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并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须同时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等基本条件,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参照《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对无房屋产权证的住人房屋可按附属物补偿,对违章建筑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认定并拆除。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公安、监察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另行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费用自理,对两次评估的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对首次评估价格在5日内未申请重新评估的,由拆迁人申请房屋专家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为: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1000元。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因设备拆卸原料和产品搬运而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评估数额,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为:多层18个月,高层15层以下的26个月,24层以下的36个月,超过以上过渡期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超过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区为鸡冠区。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