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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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75号
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
为提高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入园企业竞争力,促进项目满园,推动电子产业集群化发展,尽快把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做大做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进入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的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能源、汽车电子、通讯、白色家电及相关电子材料等企业。
第二章 土地征用
第二条 由荆州开发区统一征用,统一拆迁,统一补偿,统一供地。供地标准为“七通一平”,即通上下水、通电、通路、通天然气、通蒸汽、通电信宽带、通数字电视,场地平整。
第三条 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国家最低基准地价每亩11.53万元。土地报批后由荆州开发区国土分局按招拍挂程序供地。
第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容积率不低于1.2),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土建、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四项之和)以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其中土地的价值按实际征地成本认定,核定时间为企业投产后1年内。
第五条 进园项目按照投资客商与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进区合同》要求缴纳土地款,先缴后奖。
第三章 税收奖励
第六条 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市级和荆州开发区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用50%奖励。
第七条 自签定进区合同之日起5年内土地使用税先征后奖。
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第九条 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市、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50%以上先征后奖。
第四章 行政规费
第十条 进入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的企业,市区级行政规费为零。
第五章 公共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荆州开发区组织建设电子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入园企业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 荆州开发区为企业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市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积极融通银企关系,根据入园企业需求,协调银行为企业融资。
第七章 人力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 协助解决入园企业用工需要。
第十六条 通过荆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为入园企业免费提供员工短期培训。
第八章 市场培育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在荆州市范围内有市场的,荆州开发区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广和使用入园企业的产品。
第九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到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投资的电子企业均享受荆州开发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由荆州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全程代办,在相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部门(国土部门除外)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投资客商在荆州市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实行保姆式服务。每年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专班走访企业,听取企业意见,认真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
第十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投资者享有市政府给予“荣誉市民”所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来荆州开发区投资的,在土地征用税收奖励等方面将“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在荆州开发区租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企业,由荆州开发区对厂房租金给予奖励补贴,补贴后两年内月租金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适用于2010年底以前入园企业。在执行本政策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更加优惠政策,以最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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