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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9:59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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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86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7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销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 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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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5号





   现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doc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安徽省人民法院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情况报告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安徽省人民法院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情况报告的通报

1952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情况报告》很好。在司法改革运动中经过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后,即以开展群众性办案运动为建设阶段的主要内容,由于他们吸引广大群众在政府领导之下来参加办案,这不仅处理了大批积案,(其中包括法院的积案及在群众手中的积案)而且教育了干部与群众,特别是对于吸引群众参加与监督人民司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经验,这个基本精神是好的,如果存有大批积案的地方,亦可仿行。
发动群众应有重点,即依靠群众办案必须有一定范围,防止盲目地、漫无限制地去普遍动员群众办案,勉强群众特别是与案件无关的群众开太多的会议。
特通报各地参考。

附:安徽省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一、我省司法改革运动在思想改造与组织处理告一段落后,已大规模进入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各分院、市院、县院均在10月上旬召开了会议,根据省院会议和指示的精神,进行了具体布置,先后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并建立清案办公室,从检察、监委、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抽调了干部到法院协助清案工作,其中决心最大抽调力量最多的为阜阳专区,该区共抽调248人,每县少则20人,多至51人。先在县内集中学习二、三天。(宿县、六安专区集中各县院长、审判员学习5天)讲解法令,研究政策,打通贯彻走群众路线的思想,然后实行案件站队,按案件数字与性质,组织三至五人的若干巡审办案小组(留少数人应负门面),开展革命竞赛,实行分区包干。在进行步骤上,各县大都先以一个区为重点,进行典型试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有的县先确定重点区,以二、三个区为附点,采取重点突破,吸取经验,带动附点,推动一般的点面结合。有个别的县不经典型试验,每小组分担二个至四个区,包干包结,把一个区清完后再转到第二个区去。
二、办案的几种方式。(一)用代表会方式办案。巡审小组到区后,首先取得当地区乡党政领导的支持,说明来意,研究案件分布情况及已掌握的材料和乡村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召开农会、妇会、民兵、调委、劳动模范、荣军、复员军人、互助组长、村、组长等代表会议,由区负责同志说明依靠群众办案意义,巡审组同志讲司法改革,表明依靠群众办案态度,批判过去“拖拉”、“坐堂问案”、“官腔官调”的坏作风,解除代表的思想顾虑,提出办案任务。分组讨论,发挥自由思想,巡审组再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总结,着重说明各类案件处理原则,反复讲解政策。如婚姻问题就讲婚姻法,水利纠纷就讲互利原则,土地纠纷就讲土改法。打开代表办案窍门。肥西县提出三包办法:即“包调查、包处理、包不出偏差。”临家县提出要做到四好:即“干部群众要团结好,情况要了解好,事情要处理好,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好”。然后步步深入,层层动员,小型集体调解与开大会集体审判相结合。并结合三秋(秋征、秋耕、秋种)会议,用自报公议办法进行处理,能调解的由代表调处,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中心地区召开全区或若干乡联合的审判大会,组成临时法庭,由主审再度交代政策、号召人民内部纠纷应本互助互让、团结生产的精神解决,将案件交民选的审判员、按案件多寡繁简,以三、四个乡为单位分组调解,案件大致调处了,举行集体宣判,做出联合通知书当场公布。
(二)运用评议会办案。先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干群代表会,宣判示范后,巡审小组与区乡村干部配合,组成若干小组,结合群众代表评议调解,将同性质的案件,统一在评议会上调解处理。
(三)运用人民法庭办案。巡审小组到区后,召开干部会议,将案件分地区、分性质研究,确定陪审员,组成临时人民法庭,以区或若干乡为单位,通知乡村干部和当事人到达适中地点,由群众参加集体开大庭审判调解。做法是由区负责人和巡审小组讲解法令、政策,打通思想后,能协议和解的,则当场成立和解,不愿自行协议的,就地分组分头评议,仍不能和解的,则由法庭判决,制作联合的和解书、判决书并集体公布。有的先成立人民法庭为指挥机关,后召开干群代表会,将巡审小组带去的案件,逐条研究分析校对材料,再分头了解案情,召开各种小型漫谈会和当事人会议,讲解政策法令,经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有教育意义的重大案件,开大庭集体调解或进行审判。
以上三种方式,我们认为都是依靠群众办案的好方式,均可采用。此外,还有巡审小组审判,群众代表陪审,群众旁听发言的办法,这些方式,也能收一些效果,但速度较慢。
三、取得的成绩。(一)全省10月1日以前共有积案13500件(五反、三反、烟毒案未在内),新收11468件。在1个月内通过群众办案的方式,共处理新旧案16135件(反革命案1551件,刑事案4287件,民事案10297件),占原有积案的119.4%。计省院797件,占原有86.5%。蚌埠市567件,占原有178.9%。淮南市307件,占原有166.8%。安庆市381件,占原有142.1%。芜湖市289件,占原有56.5%。合肥市363件,占原有118.2%。六安专区921件,占原有120.2%(缺金寨县)。阜阳专区4729件,占原有375%。宿县专区952件,占原有52.2%。滁县地区1774件,占原有82.2%。芜湖专区211件,占原有73%。徽州专区1553件,占原有195.1%。安庆专区1388件,占原有145.3%。大都超计划完成清案的任务。
(二)通过群众办案,进一步将司法改革运动贯彻到区乡村和群众中去。据不完全的统计,全省共召开清案、办案干群会议7620次,到会人数986247人。其中区乡村干部会1870次,71513人,代表会546次,33584人;党团员积极分子会992次,19469人;群众会2818次,847493人;诉讼当事人会1394人次,15188人。此外,组织群众参加办案工作的44924人,其中妇女10637人。法院通过群众办案,与群众建立了密切联系,提高了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南陵县群众反映说,“今天我也当了法官,做了包公!”肥东县院将关押余年的惯匪判处死刑后,一个老太婆说:“坏人有报应,毛主席真比菩萨还灵!”芜湖市有一个72岁的调解委员说:“我72岁也见过多少事,都没有看过这样子贤明,善于说服教育的法官,这真是我生平的第一次。”
(三)干部从工作实践中,学会了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依靠群众办案,转变了作风,走出了衙门,面向群众,不仅调查收集材料通过群众干部深深体会到只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问题的处理既稳又快。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干部工作积极性,克服过去“座堂问案”的坏作风,同时克服了新调进的干部认为司法工作是神秘的,不懂得业务不能办案的想法。安庆市院干部反映说:“法院工作是群众工作,没有办法,就向群众中去找。”
(四)通过依靠群众办案工作,建立了新的制度。废除了过去不便利人民的繁琐手续,省院刑民庭简化诉讼程序,庭内废除送缮、校对、层层登记互不信任的繁琐手续,创造了分案记录卡片,减少了九种簿册,制成了提押犯三联单,减少了人力物力。并且试用结案通知书,对当场解决及其简单的案件,采取当场交代,对集体调解的案件,采用联合通知书,打破过去非用判决不能结案的保守观点。实行集体办案,集体判决,并将集体判决、调解列榜公布。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全省各地中小学及文化机关,普遍地建立人民问事代书处。在审判机构方面,打破刑民界限,按案件性质分庭分组,县院采取以地区分组包干,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便利了人民。
(五)建立与整顿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庭的组织,发挥与提高了调解会效能。仅芜湖专区即建立调解会1344个,委员8450人。安庆专区湖东县建立调委会185人,委员1480人,其成员妇女占四分之一,能起作用的占三分之一,比较能起作用的占三分之一,不能起作用的亦占三分之一。经过清案运动的考验,洗刷了大批不纯分子和不起作用的分子,吸收和提拔了在工作中表现积极、作风正派、历史清白、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到调解委员会中来。个别县已开始建立了人民法庭。
四、几点经验和体会。(一)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必须在党政统一领导下,争取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才能获得胜利。各党政领导不加重视不支持,则运动很难开展,任务亦难完成。阜阳专区其所以超计划数倍完成任务,是由于党政领导大力支持的结果。
(二)通过群众办案,必须要相信群众,大胆地放手发动群众。要确立群众的事依靠群众自己解决,不仅通过群众调查收集材料,陪审,还要通过群众讨论、评议、调解、审判和执行。只有大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做到办案既准又快,既合乎政策,又能使群众满意。
(三)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很好的组织力量,按级、按组、按人订出精确而具体的计划,发动革命竞赛,及时传播经验,表扬好的,纠正缺点,才能顺利开展运动。省院刑民庭由于计划具体,发动竞赛办案,效率超过平时六倍。同时既要放手发动群众,领导上又要严格掌握,才能保证运动正确健康地发展。
(四)要贯彻群众路线,必须首先加强干部思想教育,打通干部思想。抓住中心环节,在方法上必须经过典型实验,取得经验后,再推动全盘。办案程序必须是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并结合组织力量改坚。
(五)必须要与当地党政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如肥西县土山区结合布置三秋工作发动群众办案收效很大。孤立办案与中心工作脱节,一定难以完成任务。
五、存在和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在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的清案办案中,有个别单位为了急于求成,仍有草率从事、强迫命令、处理不当的现象。因此,清案基本结束的单位还必须深入细致地进行一次复查。发现处理不当,必须加以矫正。省院已派三个检查组分赴阜阳、滁县、徽州等专、县检查工作,希各专区亦派人到区乡检查。
(二)开展群众性办案,由于便利了群众,接收了新案1468件,这是一个新情况。因此巡审办案小组下乡,通过依靠群众办案,作为经常制度。在这次胜利基础上,把这个制度巩固下来,才能使今后没有积案或少有积案。
(三)这一阶段运动虽取得很大的成绩,但发展还不平衡,有少数单位进度还相当的迟缓,必须迅速地赶上,求得彻底清完。
(四)为了巩固依靠群众办案的制度,必须加强调委会和人民法庭的建立与健全。少数单位对这工作重视不够,必须转变。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省院准备设立调解指导科,各专市县亦须有专人负责。湖东、滁县、歙县、宁园等已设立司法区员,加强对调委会、人民法庭的具体领导,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希望各地领导加以支持。以上报告,是否正确,请指示。
195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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