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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3:12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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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以文化部令的形式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文化系统和相关文化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颁布,对于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和服务水平,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促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制定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工作方案,组织文化系统和相关文化单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活动,并将学习《办法》与学习其它农村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起来,使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县乡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熟知《办法》,全面掌握有关条文内容,准确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从而进一步增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文化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好、管好、用好,切实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将学习、宣传《办法》纳入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计划,作为文化站长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和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掌握文化站相关政策知识,明确文化站的职能和任务,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渠道,加强《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积极与新闻媒体等进行沟通,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等播发消息,或开展专题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乡镇文化站岗位上默默奉献、做出突出成绩的文化站和文化站工作队伍,让广大基层群众了解文化站,理解和支持文化站的工作,并积极参与文化站开展的各项活动,更好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通过板报、橱窗等方式,在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办法》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宣传,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和任务,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支持文化站建设,积极营造文化站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根据本地实际,加紧制定本地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政策法规。《办法》针对农村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文化站规划建设、职能服务、经费保障、人才队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加紧制定本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顺利开展。

  五、按照《办法》和有关农村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组织一次全省(区、市)贯彻落实乡镇综合文化站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对照《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查摆不足和困难、问题,提出督查意见,以及本地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方案,并与专项督查报告一并于2010年2月1日前报送我部社会文化司。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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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人才工作的单位和地区发生变化和转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适用本条例。实行或者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向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向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担负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第二章 人才市场
第六条 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包括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在内的人才流动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则,规范人才市场行为;
(三)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建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一)设立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设立单位持人事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主要服务范围是: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及相关服务;
(二)提供人才流动法律、政策咨询;
(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如果需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和面向社会组织人才招聘,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人才流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通过双向选择招聘人才。企业单位还需要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要求流动的人才凭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要求流动应当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
(一)县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业务骨干;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三)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流动后会对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内或者其他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国家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所聘人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纪律、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流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员提交流动申请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流动手续,不得刁难、打击、借故处分,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九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一)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私营企业的人员;
(二)辞职、辞退、被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或者除名的人员。
上述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后,原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移交的,人才流动机构有权直接调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章 人才流动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人才流动中,当事人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才流动中因原单位出资培训、引进需要补偿费用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人与原单位所订的合同中,有培训、引进费用补偿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本人与原单位未签订合同的,或者订有合同而没有培训、引进费用补偿约定的,原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引进补偿费;
(三)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人才流动中,因居住原单位分配的住房而发生住房纠纷,国家和当地房改政策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房改政策没有规定的,如果流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住房协议的,按照住房协议办理;未签订住房协议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原单位同意转让住房的,可以有价转让,费用由本人或者接受单位支付,也可以由本人和接受单位共同支付。
(二)原单位要求流动人员交出住房的,流动人员应当及时交出住房;流动人员确有住房困难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人才流动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由原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督促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经督促仍不办理的,可以交当地人才流动机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如果已经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
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流动机构以及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在人才流动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德州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的300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市长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市公安局(6)
审批事项6项
1.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2.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违章占用和挖掘道路
3.驾协的成立、变更驾驶证、行车证挂失、审验、补办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
6.自行车管理
二、市司法局(1)
审批事项l项
律师资格考试的审核
三、市环保局(3)
(一)审批事项1项
环保补助资金的审批
(二)审核事项2项
1.造纸、酿酒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查
2.城市烟尘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
四、市交通局(47)
(一)审批事项10项
1. 机动车维修生产许可证
2.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
3. 非营业性搬运装卸
4.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
5. 交通建设工地检验,临时资质审批
6. 交通建设工地实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审批
7.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永久性非公路设施分类登记
8. 公路建设地方项目后评价报告
9. 公路非试车路段试车
10. 公路建设项目邀请招标
(二)核准事项2项
1.船员任职资格培训
2.县乡道路、专用路规划
(三)审核事项6项
1.高速公路旅客运输
2.一类汽车维修经营、稽核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稽核
4.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书
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临时资质)监理业务范围变更
6.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六)备案事项17项
1.摩托车维修业户生产许可证
2.拖拉机车辆技术状况卡
3.三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
4.二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
5.汽车租赁业停歇业
6.搬运装卸停歇业
7.搬家运输停歇业
8.大件运输车辆停歇业
9.普通货车停歇业
10.危险品货物运输停歇业
11.零担货物运输停歇业
12.运输服务业停歇业
13.临时性汽车道路运输证
14.临时性季节性搬运装卸
15.营业性拖拉机营运证
16.营业性农用三轮车营运证
17.人畜力车营运证
(七)下放事项12项
1.摩托车维修业户生产许可证稽核
2.运输服务业年审
3.非营运车辆技术年审
4.非营运车车辆技术春检
5.二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6.三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7.一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8.二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9.汽车租赁业年审
10.搬运装卸年审
11.搬家运输年审
1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收费
五、市财办(2)
审核事项2项
1.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2.废旧汽车拆解资格
六、市粮食局(5)
(一)审批事项3项
1.市属粮食企业陈化粮销售
2.县市粮食企业周转粮陈化销售
3.市属粮食企业基建项目
(二)审核事项2项
1.县市粮油基建项目
2.县市粮食系统技术改造计划
七、市广电局(3)
(一) 审批事项2项
1.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验收合格证
2.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1项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八、 市计生委(1)
审批事项1项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证
九、 市教育局(6)
(一)审批事项3项
1.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
2.科研课题审批
3.教学能手评选、优质课评选、优秀论文评选
(二)审核事项2项
1.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德州学院、三处师范学校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
2.民办教师报考师范报考资格审查
(三)备案事项1项
乡镇教委清退民办教师
十、 市科技局(9)
(一)审批事项4项
1.市高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2.市星火奖
3.市火炬计划
4.科技开发实验产品试销
(二)审核事项4项
1.计算机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
2.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计划
3.省星火奖申报
4.技术贸易广告审核
(三)备案事项1项
县(市、区)科技奖励备案
十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4)
(一)审批事项3项
1.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的许可
2.录像放映许可
3.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复制许可
(二)审核事项1项
典当、拍卖市场可能涉及文物的交易
十二、市民族宗教局(7)
(一)审批事项3项
1.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及技改项目的审报
2.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低息贷款及技改项目的贴息贷款的审批
3.宗教场所内的商业、文化活动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少数民族企业核准
(三)备案事项3项
1.民族中小学的设立备案
2.民族村(居)的确认或撤销备案
3.民族乡的建立或撤销备案
十三、市民政局(1)
核准事项1项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核准
十四、市劳动保障局(4)
(一)审批事项2项
1.招用农村劳动力
2.举办就业培训班
(二)核准事项2项
1.城区职工流动手续办理
2.全市内职工流动(调动)手续办理
十五、市财政局(4)
审批事项4项
1.市、县、乡三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国有企业购买除小汽车外其他专控商品的审批
2.新产品增值税25%部分先征后返的审批
3.劳服企业营业税先征后返的审批
4.肉禽蛋菜批发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
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
(一)核准事项1项
企业管理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
(二)审核事项1项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认证
十七、市计委(12)
(一)审批事项6项
1.新建或扩建稀土利用项目
2.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3.德州市年教育事业计划(市属分学校普通中专招生计划)
4.关于在德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农转非”及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计划
5.高技术产业化资金使用意见
6.太阳能利用项目
(二)核准事项3项
1.废旧金属准运
2.核准自行招标投标资格
3.核准招标公告发布方案
(三)审核事项2项
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基建补助
2.申请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
(四)备案事项1项
企业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非要求审批的工业项目
十八、市经委(4)
审批事项4项
1.国有工业、交通企业原料、燃料节约奖的批复
2.德州市境内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准销证”的审批
3.外地水泥进入我市销售“水泥进市许可证”的审批
4.市级管理示范、管理达标企业的审批
十九、市体改办(1)
核准事项1项
省市级企业集团
二十、市统计局(1)
审批事项1项
民间调查组织的管理、审批
二十一、市外经贸局(1)
审核事项1项
审核、申报设立外派劳务培训机构
二十二、市物价局(14)
审批事项14项
1.氮肥价格
2.磷肥价格
3.复合肥价格
4.过磷酸钙价格
5.氨水价格
6.灌装液化气价格
7.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收费
8.宾馆、招待所会议室收费
9.竞争性较强的中介服务收费
10.市场摊位费
11.市场设施租赁费
12.餐饮业饭菜毛利率、酒水差价率
13.歌舞厅门票收费
14.餐饮娱乐业价格等级审批
二十三、市水利局(3)
(一)审批事项2项
1.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
2.动用水库死库容审批
(二)审核事项1项
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审核
二十四、市农业局(3)
审批事项3项
1.种子质量合格证
2.农药经营资格证
3.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二十五、市畜牧局(3)
(一)核准事项2项
1.牧草、草坪种子经营许可证
2.对草原使用者少量开垦植被事项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草原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二十六、市林业局(13)
(一)审批事项6项
1.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2.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工程设计图纸
3.市级森林公园
4.林木良种苗木合格证
5.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
6.森林防火期林场林区森林公园设立控制火种检查站
(二)核准事项3项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松香运输
3.国有林场规划及经营方案
(三)审核事项4项
1.购买猎枪、弹具
2.野生植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
3.运输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运输审核
4.野生动物猎捕证、狩猎证
二十七、市国土资源局(1)
备案事项1项
土地整理方案
二十八、市农机办(6)
(一)审批事项2项
1.油品价格调节基金
2.农机化社会服务体系实体站资格
(二)核准事项1项
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点二级审定
(三)审核事项2项
1.农机成人教育办学资格及培训证书
2.农机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
(四)备案事项1项
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三级点审定
二十九、市水产办(3)
(一)审批事项1项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禁止、限制启用渔具
(二)审核事项 2项
1.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审核
2.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或产品出境的审核
三十、市房管局(15)
(一)审批事项13项
1.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2.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
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
5.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
6.城镇住宅合作社成立
7.公房上市资格
8.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登记核准
9.城镇住宅标准审批
10.房屋装饰装修审批
11.房屋交易管理签证
12.房屋权属签证
13.新建房屋安全鉴定
(二)核准事项1项
新房进住手续核准
(三)备案事项1项
建立业主公约备案
三十一、市城市管理局(11)
(一)审批事项10项
1.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2.渣土运输处理
3.市区沿街车辆清洗点
4.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5.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走廊
6.变更临街建筑物门窗
7.迁移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8.履带车、轮车或超大型重、超长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审批
9.路灯灯杆管理及使用审批
10.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二)核准事项1项
在桥涵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审批
三十二、市城市规划局(8)
(一)审批事项7项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建设项目选址
3.建筑外装修的规划许可
4.个人危房改建的规划许可
5.挖取砂石、土方的规划许可
6.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7.大型广告牌匾的规划许可
(二)审核事项1项
出让面积在三十亩以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十三、市公用事业局(25)
(一)审批事项24项
1.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城市供热资质证书
5.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用设施
7.有余热资源的单位对外实施城市供热
8.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可研报告和设计方案
9.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10.燃气的降压、停气
11.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
12.停止供水
13.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14.新建或扩建区域锅炉房的审批
15.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单位停业、歇业
16.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或其他热源及城市供用热设施的设计方案
17.用水增容
18.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
19.供热单位因突发性故障或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
20.中断或改变公共交通营运线路
2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的取水许可预申请
22.建设项目批准后,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的取水许可申请
23.设立、调整或撤销公共交通站点
24.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二)核准事项1项
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发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三十四、市建委(45)
(一)审批事项21项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
2.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在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工程验收
4.城市雕塑施工企业资质(三级)
5.建筑业企业四、五级企业资质
6.开发企业设立
7.商品房广告
8.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德开发许可
9.新建拆迁安置楼验收许可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上岗培训
11.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资料员资格管理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核定
13.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4.村镇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四、五级和项目公司资质
15.四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7.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18.砍伐和移植树木
19.面积不足2公顷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
20.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2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核准事项1项
建筑业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
(三)审核事项17项
1.工程经济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初审
4.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5.市政、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资质资格认证
6. 村镇开发公司三级以上资质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及化学建材产品推广许可证初审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的颁发
IO.监理公司乙、丙级及暂定等级证书
11.冷轧带肋钢筋生产厂家审核
12.本辖区内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资格初审及申报工作
13.(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4.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15.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节能住宅认定
16.建筑门窗等建筑配套产品的产品鉴定
17.建设机械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
(四)备案事项6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保证金
3.建设工程投标预备案
4.颁发建设部《城建监察证》
5.拆迁项目变更登记备案
6.拆迁委托合同
三十五、市人防办(6)
(一)审批事项5项
1.人防工程立项
2,人防工程开发利用项目
3.人防工程立项
4.重要经济目标建设
5.防空袭方案
(二)核准事项1项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十六、市民经委(1)
备案事项1项
乡镇企业设立、改变名称、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
三十七、市史志办(2)
审核事项2项
1.各县(市、区)简况
2.各县(市、区)概况
三十八、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
备案事项1项
生产无线电设备及有关指标
三十九、市质监局(11)
(一) 审批事项3项
1.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合格证
2.产(商)品监制、监销
3.产品推荐
(二)核准事项6项
1.食品标签许可证
2.产(商)品报验
3.压力容器购买报审
4.锅炉购买设置报审
5.特种设备(电梯等)购买报审
6.VI级锅炉安装资格
(三)审核事项2项
1.采标产品证明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证
四十、市卫生局(5)
(一)审批事项1项
医疗机构评审
(二)审核事项4项
1.卫生用药剂卫生许可证
2.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3.放射工作人员证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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