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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6:39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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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实施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第一部分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本目标与要求
该部分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所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通过建设应实现的目标。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不低于40张,或者高于医院设置病床的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其中专用设备配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②配备必要的中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情报文献信息等
5.对口支援 建设周期内至少对口支援2个单位的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6.接收进修人员 三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2名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①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诊断标准②实行中、西医双重疗效判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疗效标准③严格执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中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中医药文化特色,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费用
3.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4.病床使用率 达到90%以上
5.病床周转次数 不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的平均水平
6.平均住院日 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同一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
7.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8.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6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50%以上
9.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10.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11.临床诊疗规范 ①研究制定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②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及时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12.诊断水平 ①诊断准确率达到相应级别甲等中医医院的要求②中医药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90%以上(辨证论治准确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等,病因病机分析合理,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的完整统一)
13.疗效水平 ①重点专病:该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②重点专科:重点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其中2个以上病种的临床疗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中医药治疗率 重点病种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85%以上,住院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应用、提高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效果②积极应用中医药非药物疗法,重视中医药康复
4.院内中药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5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5.单病种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对重点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优势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治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6.护理 ①开展辨证施护②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③对中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医师职称结构:高级的比例,三级医院占30%,二级医院占20%②医师类别结构: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70%以上③医师学历结构:三级医院研究生学历应占30%以上;二级医院本科学历应占70%以上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在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制定建设规划、明确研究思路、确定研究课题、优化诊疗方案等方面,充分发挥本专科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院士、全国各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正高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医院应为研究生导师③学术影响:在国内该专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受聘全国二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及以上职务④知识结构与创新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外进展和现代医学信息技术;能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规划;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有扎实的中、西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的学术建设有创新思路,具有解决本专业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特别是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本专科的相关经典文献
6.继续教育 全体人员每年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与本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设立相关研究课题,建设周期内课题数量占项目所在科室课题总数的比例,重点专科达到50%以上,重点专病达到30%以上②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1项
3.学术活动 ①重点专科:每年不少于6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3个重点专病: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2个②建设周期内主办或联合主办1次国际性或全国性的本专科(专病)的学术会议,或者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围绕重点病种作专题报告或大会发言
4.技术创新与引进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创新或引进的中医药特色疗法不少于2项
5.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本省(区、市)推广
9.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
6.研究室建设★ 建有专门研究室,并开展本专科研究工作
7.科研成果奖★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成果
8.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在国内、国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注:标“★”的指标不作为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的目标与要求。


二、领先目标与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在实现基本目标与要求的基础上,达到这部分目标与要求的,将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领先专科(专病)项目。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疗效水平 ①有1个以上主要病种的疗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②重点专科对3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中医药疗效非常突出
2.诊疗方案应用 至少1个重点病种的诊疗方案在制定全国该病种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指南、规范、标准等)时被采纳
3.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4.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5.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6.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7.区域外患者比例 达到30%
8.会诊与转诊 每年接受院外会诊与转诊的数量较大,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9.特色疗法 形成了独特的疗法,并具有非常显著的临床效果
10.护理 形成了独特的中医药专科护理方案
11.科研课题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4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
12.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全国推广
13.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第二部分 民族医药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专科:不低于30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专病:不低于15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总值逐年增高,能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要求②配备必要的民族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按照建设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文献信息等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查医院管理年标准)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民族医药文化特色,开展民族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年门诊量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0%②建设周期内年门诊人次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门诊人次平均水平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3.出院人数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专科不低于25%,重点专病不低于15%②建设周期内年出院人数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出院人数平均水平
4.病床使用率 达到80%以上
5.平均住院日 不高于本地区同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住院天数
6.平均住院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7.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
8.临床诊疗规范 研究制定民族医药诊疗规范,突出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
9.区域外患者比例 不低于15%
10.诊断水平 出入院诊断符合率达到90%以上,建设周期内逐年增高
11.疗效水平 建设周期内疗效水平逐年提高,重点专科对2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治疗有较突出的疗效
12.护理 ①建立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②对民族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民族医药治疗率 ①门诊民族医药治疗率达80%以上②病房民族医药治疗率达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或其他方式传承下来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专家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提高、应用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优势②积极应用民族医药非药物疗法
4.技术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2项民族医药诊疗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5.民族药院内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3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6.单病种民族医药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不断优化诊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本专科(专病)的执业医师占医师总数的80%以上②民族医医师或能运用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医师占医师总数50%以上③具有大专学历以上医师占医师总数的50%以上④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民族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和3名大专学历以上的民族医药专科学术继承人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老专家的作用,指导临床业务工作,并开展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和学术经验的传承工作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全国各民族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高级民族医药或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学术影响:在本民族医药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④知识结构:熟悉本专业民族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的动态和方向,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计划;在民族医药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研究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③知识结构:有扎实的民族医药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解决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熟练掌握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熟练应用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6.继续教育 专科: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专病:每年不少于2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6个月,进修内容与本民族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设立民族医药临床应用研究课题; ②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在研课题。
3.创新 在民族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4.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在国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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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除责令其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外,并处以1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随意侵占或拆除人防工程设施的,应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分解为两项修改为:“(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向人防工程设施内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对个人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六)违反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人防工程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以下各项顺序依次类推。
五、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九)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危及人防工程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擅自埋设管线及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拆除外,对个人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
款。”
六、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自1997年3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有效地进行核销监管,准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将如何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在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对外付款时均须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见附1〕,并按《办法》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原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服务项下及贸易项下单独付款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从属费用的付汇不再进行核销,对公单位在办理此类对外付款时须按付款性质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
支交易编码见附2〕。
三、属图书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付款不再进行核销,对公单位在办理此类对外付款时须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此类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依据图书种类及用途在服务项下找到相应编码填写〔见附2〕(如:该图书是计算机书籍,则填编码表中计算机与信
息服务-1910)。
四、属特殊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款,对公单位仍须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见附3〕。
请各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的外资银行。
附件:
一、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二、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三、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附件一: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一、贸易项目分类及相应编码
项目名称 ……………………………………………………………………… 编码
1.正常贸易
一般贸易 ……………………………………………………………………… 0101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 0102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 0103
补偿贸易 ……………………………………………………………………… 010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 0105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 0106
寄售代销贸易 ………………………………………………………………… 0107
边境小额贸易 ………………………………………………………………… 0108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 0109
租赁贸易 ……………………………………………………………………… 0111
免税外汇商品 ………………………………………………………………… 0112
出料加工贸易 ………………………………………………………………… 0113
易货贸易 ……………………………………………………………………… 0114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的料、件 …………………………………… 0115
其他 …………………………………………………………………………… 0116
2.预付货款 ……………………………………………………………………… 0201
二、贸易项目分类说明
一般贸易(0101)定义:通过正常的交易程序,货物所有权从非居民转移至中国居民。
范围:
1.下列特殊种类商品的交易计入一般贸易项下:
非货币黄金(指并非为国家货币管理机构所持有、用作储备资产的黄金)。货币黄金计入资本帐户。
银条、钻石、其他贵金属和宝石。
不流通的纸币、硬币、不发行的证券以及印制的各类票证,所有这些以商品计价而并非以面值计价。
中国各级政府购买的外国商品
2.应列在其他项目的交易
A.下列中国居民购买的外国货物。
旅游者——旅游(1300)(P)
外交、军事使团和机构或官方人员——官方往来、政府交往(1720)(P)
季节工人——旅游(1310)(P)
留学生、病人——教育、医疗、保健(1930)(P)
B.中国居民直接订阅(不是大批量的)外国报纸,期刊及其他读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P)。
C.在货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伴随货物出中国国境的情况下,非居民从中国居民手里取得非金融资产(如土地、机器设备和存货)所有权的交易被认为是金融性交易,该类交易不计入商品贸易项下而计入资本交易(P)项下。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0102):中国居民接受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物资(0103):中国居民接受华侨、港港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物资。
补偿贸易(0104):交易一方提供原料、机器设备、技术、专利权、商标或授权给中方企业,同时承诺向交易另一方购买以其所生产的产品作为抵付。
注1:本项下计入两类交易: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原料、机器设备等的进口;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进口外方所生产产品。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指由非居民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企业按照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企业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注:本项只记录中方企业进口原材料等(但不包括设备)。
进料加工贸易(0106):指中国居民企业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注1: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进口原材料等。
注2: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前者由非居民提供原材料等,我方受托进行加工,产品交由对方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我方只有工缴费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非居民;后者是国内企业自行进口原材料,自行安排加工和销售,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
居民。
寄售代销贸易(0107):国外出口商以寄售人的身份,将货物运往中国,委托当地代销商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后,再由国内受托人将货款扣除寄售佣金及费用后汇给国外寄售人。
边境小额贸易(0108):非居民在中国边境的指定地点,在允许的品种范围内将货物出售给边境中国居民的交易方式。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0109):来料加工项下外商提供的设备(包括设备的附件)。
租赁贸易(0111):非居民企业为出租方,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国际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即金融租赁)进口货物。
免税外汇商品(0112):指无需缴纳进口关税的商品。
出料加工贸易(0113):指由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商标、技术、设备等,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工,成品交给中方企业,外方收取加工费用及部分国外提供的原、辅料费用。
注: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进口非居民生产的成品。
易货贸易(0114):一方将货物售予对方,并换取相对等值的货物的交易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的料、件(0115):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以生产内销品的原料和零件。
其他(0116):统计无法归入上述各类正常贸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贸易内容,要求在交易附言一栏描述该交易的具体内容。
注:样品款的处理:有海关报关单的样品款计入正常贸易项下的其他(0116),无海关报关单的样品款计入服务项下的其他(1960)。
预付货款(0201):国内进口商在货物所有权并未变更之前付款给国外出口商。
注1:本项实行优先原则,无论何种方式的贸易,如系预付货款,应优先计入本项。
注2:大型机械制造过程中所付的进度款计入本项下。

附件二: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一、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及相应编码
项目名称 ……………………………………………………………………………………………………………… 编码
服务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海运 ………………………………………………………………………………………………………………… 1111
空运 ………………………………………………………………………………………………………………… 1112
陆运 ………………………………………………………………………………………………………………… 1113
其它 ………………………………………………………………………………………………………………… 1114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
出口货运费用
海运 ………………………………………………………………………………………………………………… 1121
空运 ………………………………………………………………………………………………………………… 1122
陆运 ………………………………………………………………………………………………………………… 1123
其它 ………………………………………………………………………………………………………………… 1124
进口货运费用
海运 ………………………………………………………………………………………………………………… 1125
空运 ………………………………………………………………………………………………………………… 1126
陆运 ………………………………………………………………………………………………………………… 1127
其它 ………………………………………………………………………………………………………………… 1128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导航、行李费等) …… 1130
2.保险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 1210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人寿险 ……………………………………………………………………………………………………………… 1222
进出口货运险 ……………………………………………………………………………………………………… 1223
其它险 ……………………………………………………………………………………………………………… 1224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 1225
其它保险支出 ……………………………………………………………………………………………………… 1226
3.公务旅行(出国参展、各种目的的出国旅行)
因公旅游 …………………………………………………………………………………………………………… 1310
因私旅游 …………………………………………………………………………………………………………… 1320

4.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 1400
5.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 ………………………………… 1500
6.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 1600
7.官方交往、政府往来 ………………………………………………………………………………………………… 1700
8.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 1800
9.其它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1910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 1920
教育、医疗、保健 ………………………………………………………………………………………………… 1930
广告、宣传 ………………………………………………………………………………………………………… 1940
电影音像 …………………………………………………………………………………………………………… 1950
其它 ………………………………………………………………………………………………………………… 1960
佣金、回扣 ………………………………………………………………………………………………………… 1970
雇员报酬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 2100
二、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
服务
定义:服务项目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同货物生产所不同的是,服务并不生产出某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在服务的生产发生之前,另一经济体的服务生产者与我国的服务消费者就已事先作出安排。
范围:包括运输服务、旅游、保险、金融服务、通讯、邮电服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官方交往、政府往来、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及其他服务。
第一节 运 输
定义:非居民向中国居民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运输服务。
范围: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内陆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运输服务可分为客运和货运两大类: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港口服务)也计入本项目下。但货物保险,非居民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铁路设施、港口和机
场设施的修理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不包括在内。
客运收入:由非居民运输工具向中国居民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
范围:包括我国居民支付给非居民运输公司的实际票费、他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零星开支以及为此而向运输公司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同客运有关佣金和代理费也包括在内。但本项目不包括在非居民国内由非居民向中国居民提供的运输服务,该项目应计入旅游(P)。
范围:同进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收入;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
A.海运(1125) 运输费用
B.空运(1126) 运输费用
A.海运(1111) 实际票费、船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B.空运(1112) 实际票费、飞机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C.陆运(1113) 实际票费、陆运工具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D.其他(1114) 同客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等。
货运支出:由非居民运输工具向中国居民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
范围:除货物运输外还包括港口装卸货物、仓储、管理和转运;向运输工具提供的各项服务(牵引、导航等)以及与货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支出:非居民运输工具为中国货物出口提供运输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范围:同出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支出;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
A.海运(1121) 运输费用
B.空运(1122) 运输费用
C.陆运(1123) 运输费用
D.其他(1124) 佣金、代理费等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支出:非居民运输工具为国外货物进口中国提供运输服务而从中国居民获取的收入。
范围:同进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收入;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
A.海运(1125) 运输费用
B.空运(1126) 运输费用
C.陆运(1127) 运输费用
D.其他(1128) 佣金、代理费等
港口服务(1130):包括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代理、救助打捞、检修、导航、牵引、港口的行李运输费及仓储费等。
注1:运输服务还记录转口贸易及国境贸易所涉及的装卸运输费。
注2: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按其性质应记录在运输服务的相应项下,未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租金不包括在内;该项支出计入其他资本项下的其它(4350)(P)。
第二节 保险及旅游
1.保险
定义:保险服务支出指中国居民保险企业向非居民支付的投保赔偿以及中国居民向非居民保险企业投保而支付的保险费。
范围:包括人寿险、货运险、其他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1210):中国居民向境外保险企业投保的保费支出。
保险企业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中国保险企业为非居民提供保险服务随后的赔偿支出。
人寿险(1222):即人身保险(包括年金及养老金)。
进出口货运险(1223):中国居民保险企业为非居民进出口货运提供保险而取得的收入。
其他险(1224):除人寿险及货运险以外的其他直接保险;如事故保险、火灾保险等。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1225):中国居民保险企业向非居民保险企业转保而支付的保费支出。
其他保险支出(1226):与保险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的支出等。
2.旅游
定义:中国旅游者在非居民国购买的货物和获得的服务。
范围:本项目包括中国旅游者在国外的一切开支,如旅游者所购买的货物及客房开支等。中国各级政府驻外人员及随从不列入旅游者,其开支计入官方交往、政府往来(1700)(P)项下。本项目不包括国际运输旅客服务,应将其计入运输(P)的相应项下,季节工人、码头工人
的开支计入因公旅游项下。
因公旅游(1310):中国居民受企业委托、为商业目的或开会而进行的旅行;中国政府人员(但非驻外)及随从为公务而进行的旅行。
因私旅游(1320):并不具有商业目的和因公任务的旅游;如度假、探亲、朝觐等。
第三节 其他服务
1.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金融中介及辅助服务。
范围:包括中介服务(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与有价证券交易(如期权、期货、资产管理)有关的佣金亦包括在内。
2.通讯、邮电(150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通讯服务。
范围:包括电话、电传、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完成的声象和其他信息的传递;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活动;邮政邮递服务(信件、报纸等收发、邮箱出租)。
3.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
定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完成的建筑项目和安装项目。
注1:非居民企业对中国当地供给的支出计入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其他服务(1960)项下。
注2:有些海外建筑工程计入直接投资,两者的区分参见直接投资(P)。
4.官方交往、政府往来(1700)
定义:中国各级政府驻外机构对非居民的支出。
范围:本项目只记录中国各级政府在非居民经济体的常驻机构对非居民的支出,中国各级政府出国考察使团(在非居民经济体停留不足一年)的费用不计入本项,应将其计入旅游;中国各级政府购买货物的行为亦不计入本项,应将其计入一般贸易。
5.专利使用费和版税费(1800)
定义:非居民将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国居民而取得的收入。
范围:包括专利费、版税以及商标、制作方法的经销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另还包括通过许可证方式转让原版手稿的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也暂计入本项。
6.其他
定义:上述未提及的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其他服务交易。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与计算机数据及新闻有关的服务。
范围:包括数据库开发、储存、数据处理、编程、计算机维修、硬件咨询、软件开发;新闻代理服务,包括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照片、有关资料及指导,以及直接且非批量定购的报纸和期刊。
咨询费(192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咨询服务。
范围:包括法律咨询费、律师费、会计、审计和税务咨询费,以及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的管理咨询费、市场调研费、顾问费、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开发费、认证费、建筑设计费、模具设计费、工程筹划、制图费、产品试验、验证费、技术服务费、人事咨询费、商标注册费。


教育、医疗、保健(193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与教育、医疗、体育、保健等有关的服务。
范围:包括与教育有关的培训费、学术交流费(如留学生的学费)、病人的医疗费、参加体育赛事的费用、保健娱乐费用(如高尔夫球场及类似俱乐部的会员费)。
广告、宣传(1940):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包括广告的设计、创作、推销;媒介版面推销;贸易交易会提供的展览服务。
电影音像(1950):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电影音像服务。包括电影、收音、电视节目和音乐制品收入;播映权费及其它与之相关的代理费、服务费。导演、演员的涉外收入亦包括在内。
其他(1960):上述未提及的其它商业服务收入。如无报关单的样品费,中国企业驻外代表处的经费。
注1:代垫款的计入。代垫款应按照其初始用途的性质计入相应项下。
如代垫的出口贷款计入一般贸易(0101)(P)项下,代垫的差旅费计入因公旅游(1310)(P)项下。
注2:中国居民企业在当地购买的建筑安装材料计入本项下。
佣金、回扣(1970):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佣金和回扣;包括进出口贸易所涉及的佣金和回扣,未能计入前述服务项目的佣金(如中标服务费)。
7.雇员报酬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2100):支付给受雇于中国企业、政府的外籍员工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受雇于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的非居民的费用。

附件三: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一、特殊贸易项目分类及相应编码
项目名称 ……………………………………………………………………… 编码
特殊贸易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 0202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 0203
商品退货 ……………………………………………………………………… 0204
其它 …………………………………………………………………………… 0205
二、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0202):即居民运输工具在国外购买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注:提供的有关服务(如牵引、栈租和维修等)排除在外,这类服务记录在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港口服务(1130)(P)项下。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0203):即居民运输工具在国外进行的修理。
注1:各类修理的处理:本项只记录运输工具的物修,即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运输工具的航修,即不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计入港口服务(1130)(P);计算机修理及软件的维护应记录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P)项下;建筑物修理应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
、劳务承包(1600)(P)项下;其它设备的修理计入服务项下的其他(1960)(P)。
商品退货(0204):出口已支付后由于各种原因国外进口商又退回给原国内出口商的货物的价值,并应在申报单上注明属退款及原审报单的申报号码。
其他(0205):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其他特殊贸易内容。
注:贸易项下索赔的处理:A.由于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支付的赔偿费可被认作是商品的部分退货,计入商品退货项下;B.由化学品质量低劣,导致进口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爆炸事故,计入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P)项下。



19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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