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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7:05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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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6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海口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的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结果是评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成效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每年一季度对各单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各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海府办[2006]227号)的要求,考核各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年度签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职责和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市政府组成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对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一)自评。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和指标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考核工作组提交自我考评报告,填报《海口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表》。
(二)初评。由考核工作组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进行现场或书面考核,确定考核得分。
(三)综合评定。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组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提出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奖励金。奖金总额为50万元,资金来源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内,由财政、监察、安监等部门监管奖励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获得优良成绩以上的单位,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奖励前12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优秀等级中按比例产生,特殊情况由市安委办提名,市安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先进单位:奖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二名(指定区政府一名);二等奖四名,三等奖六名。由市政府授予“海口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被评为一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8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5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3000元;区安监局长5000元。
被评为二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6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3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2000元;区安监局长4000元。
被评为三等奖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给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各3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2000元;行业主管部门奖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各1000元;区安监局长2000元。
获奖单位的剩余部分奖金奖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个人,安全生产联络员奖励1000元。
二、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名额30人(含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发布。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初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告、新闻网站、简报等形式,发布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工作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处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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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2年2月22日)

教发〔2002〕6号


  近两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迅速推进,各高等学校对原有的校内学生公寓采用了新的管理模式;各地、各高等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校外建设了一批由一所或几所高等学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较大地改善了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受到了高等学校师生的普遍欢迎。但在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现根据国务院领导的多次指示和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和主要责任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高等学校的稳定,影响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成效。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把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作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

 在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学生公寓内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始终是高等学校的一项主要责任,决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各高等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列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日程,作为高等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并改进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决不允许削弱甚至放弃管理。

二、要重视抓好对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

  近两年多来,各地、各高等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学校的周边及其他地区,成片建成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这些公寓大多位于校外,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共住学生群体规模和管理难度较大,管理工作相对薄弱,有些学生公寓已发生了一些问题,出现了事故苗头。对此,各地、各高等学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对这些新问题、新矛盾的研究,转变工作作风和方法,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管好校外学生公寓。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面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要逐步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一)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贯彻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原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其他部门(单位)管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等学校负责。由几所学校共用的学生公寓,由各高等学校分别派人管理。

(二)坚决做到人员、机构、制度落实。
  各高等学校要坚持政治辅导员进学生公寓的做法,对建在校内和校外的学生公寓,有关高等学校都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并强化激励机制,将进驻学生公寓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的表现作为一项重要的业绩进行考核。

  由几所高等学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在学生管理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高等学校、业主、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所有学生都要严格遵守执行。高等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各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以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协助做好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等有关工作。

四、切实加强学生公寓收费和服务管理工作

  学生公寓的收费,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要特别警惕并抵制靠提高收费标准推动学生公寓建设的错误倾向,防范并制止一切违规乱收费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各地、各高等学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时,应订立完善的合同,落实优惠政策,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和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高等学校新生的公寓收费标准,必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并严格执行。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为降低学生公寓建设成本,减轻学生的负担,学生公寓的建设,要坚决贯彻坚固、实用、够用、方便"的原则。严禁追求豪华和搞"形象"工程。建筑标准各地不要盲目攀比,要按有关要求,采用筒子楼的形式进行建设,厕所、洗澡等设施一律不进学生房间,电话、电视机也不要进房间,可在适当的公共场合配备。房间住宿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向"421"标准努力。但学生的住宿条件和标准应一律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在住宿安排方面形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歧视现象。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要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设施等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保证质量良好、价格合理。

五、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

  学生公寓安全工作关系到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各类学生公寓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对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要明确责任,明确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各地、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学生公寓制定管理细则,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内的所有高等学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 〔2012〕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范围调换。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省级自然保护区,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进行,要有利于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下同)或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意见。确需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向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环保部门。

  确需更改省级自然保护区名称的,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环保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所调整部分占原自然保护区面积2/1以上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考察报告。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考察报告应参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的要求编制。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四)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布局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自然保护区面积小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5万;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25万。

  (五)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照片集。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六)省级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四)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布局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自然保护区面积小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5万;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3万公顷的,图件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25万。

  第九条 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而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依据,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第十条 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评审工作。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评审,按照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省环保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有关省辖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标明区界,完成划界立标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因人为破坏导致省级自然保护区或其核心区、缓冲区的面积缩小,致使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经河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环保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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