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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3:09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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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已变更)


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市人民委员会(已变更)




一、为减轻群众房租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租用公房住宅者,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按月计收租金。“使用面积”系住房和附属房间的内净面积。
三、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并按房屋与设备的不同,规定若干其他条件分别增减“分”数。
四、房租的计算方法:
1.基本租金:以平方米为确定租金的单位,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定为人民币5厘。
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增加或减去其他条件租金后,即为单位租金。其他条件每“分”等于基本租金的1%。
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使用面积,即为实收租金。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实收租金=(房租“分”数×5厘±其他条件租金×使用面积)。
五、凡1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厕所间等,按住房标准8折收租;2户使用者,按半价收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六、凡新建之住宅,在落成后3年内,加收租金5%。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地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
七、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较大的住宅,按使用人的月租总额,加收租金5%。
八、凡家店或家厂相连的住宅,如难以划分者,一律按住宅规定计租。能够划分者,其营业房间按住宅计租后,再加收租金50%(一般比现行营业房的租金约可降低40%以上)。
九、私人委托公家经租管理的住宅,一般地按照本规定计收租金。
十、本规定自5月份实行。
附: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
┃ │ │房 租 ┃
┃ 项 目 │ 条 件 及 内 容 │ ┃
┃ │ │分 数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细石 │ │ ┃
┃ │ │1级│ 或人造石墙坐,砖或整石墙身,细石墙面 │1│ 20 ┃
┃ │ │ │ 或带细石垛,磁瓦或水刷石墙面 │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或铅铁 │ │ ┃
┃基│结│2级│ 顶,整毛石墙坐,砖墙身,部分磁瓦或水 │2│ 14 ┃
┃ │ │ │ 刷石墙面 │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一般木架瓦顶,整毛 │ │ ┃
┃ │ │3级│ 石或乱石墙坐,砖墙身,正规灰砂墙面或 │3│ 9 ┃
┃ │ │ │ 整齐的清水墙 │ │ ┃
┃本│构├──┼────────────────────┼─┼───┨
┃ │ │ │ 简单木架瓦顶,乱石墙坐,砖墙或砖土 │ │ ┃
┃ │ │4级│ 合筑之墙身,灰砂墙面或清水墙面 │4│ 5 ┃
┃ │ ├──┼────────────────────╁─┼───┨
┃ │ │5级│ 简陋房架,草顶或油毡顶,砖墙合筑之墙 ┃ │ ┃
┃ │ │ │身或土坯墙身,木板墙身等 ┃5│ 3 ┃
┃租├─┼──┼──────────────────━─╁─┼───┨
┃ │ │ │上等硬木细致地板或拼花地板,美术水磨石地│ │ ┃
┃ │ │1级│面 │1│20 ┃
┃ │ ├──┼────────────────────┼─┼───┨
┃ │地│ │普通地板,普通水磨石面,马赛克地面,地 │ │ ┃
┃ │ │2级│皮布面 │2│12 ┃
┃ │ ├──┼────────────────────┼─┼───┨
┃ │ │3级│粗糙木地板,水泥地、花砖地面 │3│ 8 ┃
┃ │面├──┼────────────────────┼─┼───┨
┃ │ │4级│整齐砖地,破旧水泥地面 │4│ 5 ┃
┃ │ ├──┼────────────────────┼─┼───┨
┃ │ │5级│碎砖地、三合土地或土地 │5│ 3 ┃
┗━┷━┷━━┷━━━━━━━━━━━━━━━━━━━━┷━┷━━━┛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
┃ │ │ │房租 ┃
┃ 项目 │ 条件内容 │ │分数 ┃
┃ │ │ │ ┃
┠─┬─┬──┼────────────────────┼─┼───┨
┃ │内┃1级│全部或大部油漆墙面,细致美术护墙板、带 │1│25 ┃
┃基│ │ │挂镜线 │ │ ┃
┃ │ ├──┼────────────────────┼─┼───┨
┃本│ │2级│部分油漆墙面,齐护墙板,细臻粉饰墙面 │ │ ┃
┃ │ │ │ │2┃18 ┃
┃租│ ├──┼────────────────────┼─┼───┨
┃ │墙│3级 │ 正规灰砂粉饰墙面,或带一般护墙板 │3│12 ┃
┃金│ ├──┼────────────────────┼─┼───┨
┃ │ │4级│ 粗糙灰砂墙面、或泥底白灰抹皮 │4│7 ┃
┃ │ ├──┼────────────────────┼─┼───┨
┃ │ │5级│ 泥墙面,或未抹墙皮 │5│4 ┃
┃ ├─┼──┼────────────────────┼─┼───┨
┃ │ │1级│ 细线朔花美术细致顶棚 │1│ 15┃
┃ │ ├──┼────────────────────┼─┼───┨
┃ │顶│2级│ 带线条之灰顶棚、抹角顶棚、马粪纸或 │2│ ┃
┃ │ │ │ 整齐木板顶棚 │ │ 11┃
┃ │ ├──┼────────────────────┼─┼───┨
┃ │ │3级│ 普通灰顶棚或一般木板顶棚 │3│ 7 ┃
┃ │棚├──┼────────────────────┼─┼───┨
┃ │ │4级│ 苇巴抹灰,原巴板顶或席顶 │4│ 5 ┃
┃ │ ├──┼────────────────────┼─┼───┨
┃ │ │5级│ 原屋顶(无巴板者) │5│ 3 ┃
┃ ├─┼──┼────────────────────┼─┼───┨
┃ │ │1级│钢门窗,上等木门双窗,或带纱门窗,有门窗│1│ 20 ┃
┃ │门│ │巾脸或窗帘盒 │ │ ┃
┃ │ ├──┼────────────────────┼─┼───┨
┃ │ │2级│上等木门窗或带纱门窗,或带部分贴脸、窗帘│ │ ┃
┃ │ │ │盒 │2│ 14┃
┃ │窗├──┼────────────────────┼─┼───┨
┃ │ │3级│普通门窗或带门窗贴脸 │3│ 8┃
┃ │ ├──┼────────────────────┼─┼───┨
┃ │ │4级│简单木门窗 │4│ 5 ┃
┃ │ ├──┼────────────────────┼─┼───┨
┃ │ │5级│简陋木门窗,或旧式板门木棂窗 │5│3 ┃
┗━┷━┷━━┷━━━━━━━━━━━━━━━━━━━━┷━┷━━━┛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
┃项目 │ 条 件 及 内 容 │房租 分数┃
┠─┬─┴────────────────────┬─┼─────┨
┃ │ 其他条件(加“+”减“-”的“分数”每 │ │分 ┃
┃ │ │ │ ┃
┃ │分等于其本租金的百分之一) │ │ 数┃
┃ ├─┬────────────────────┼─┼─────┨
┃ │1│ 窗 户 向 南 │1│ +5 ┃
┃其├─┼────────────────────┼─┼─────┨
┃ │2│ 窗 户 向 北 或 向 西 │2│ -5 ┃
┃ ├─┼────────────────────┼─┼─────┨
┃ │3│ 院 落 无 自 来 水 │3│ -5 ┃
┃ ├─┼────────────────────┼─┼─────┨
┃ │4│ 院 内 无 下 水 道 │4│ -5 ┃
┃他├─┼────────────────────┼─┼─────┨
┃ │5│ 无 电 灯 设 备 │5│ -5 ┃
┃ ├─┼────────────────────┼─┼─────┨
┃ │6│ 通 行 的 房 间 │6│-5至20┃
┃ ├─┼────────────────────┼─┼─────┨
┃ │7│ 顶 楼 及 地 下 室 │7│-20至70 ┃
┃条├─┼────────────────────┼─┼─────┨
┃ │ │ 平房前墙低于2.5米,楼房顶棚至 │ │ ┃
┃ │8│ 地板低于2.5米者 │8│-5至20┃
┃ ├─┼────────────────────┼─┼─────┨
┃ │ │ 房间严重潮湿阴暗(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 │9│-10至 ┃
┃件│9│减) │ │ 50 ┃
┃ ├─┼────────────────────┼─┼─────┨
┃ │1│三层楼以上的家庭宿舍没有电梯的每层递减(│1│ ┃
┃ │ │即三层楼减5%四层楼减10%半地下室不计│ │ -5 ┃
┃ │0│层0 │0│ ┃
┠─┼─┴────────────────────┴─┴─────┨
┃ │⒈表列结构、门窗如已破坏及地面,内墙、顶棚破坏过重者,按下一┃
┃说│ 级分计算,但降至第五级分数时不能再减 ┃
┃ │⒉凡此表未包括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评入适当的级内,并应视具┃
┃明│ 体情况灵活运用 ┃
┃ │⒊每个房租“分”等于人民币5厘 ┃
┃ │⒋窗向条件,没有起到方向作用的,可不增不减 ┃
┗━┷━━━━━━━━━━━━━━━━━━━━━━━━━━━━━━┛



195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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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26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现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深入开展和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我局对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环办[200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制定《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以下简称《创建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区域创建、验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本《创建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各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各类区域包括:市(地级市、区)、县(县级市、区、旗)(以下简称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环境管理职能
  

凡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
  

5、制订优惠或激励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
  

6、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程序,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二)城市地区、开发区创建条件
  

1.社会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
  

(4)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环保投资指数≥1.5%;
  

(2)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3)城市建成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
  

(6)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100%;
  

(7)建成区气化率≥9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
  

(1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4、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开发区执行率100%);
  

(2)制订了适合于本区域特点的环境方针。为实现环境目标、指标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对适合于区域特点的重要环境因素得以有效控制,并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绩效;
  

(3)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的企业比率≥10%;
  

(4)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60%。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环境管理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风景名胜区必须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
  

(3)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内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居民人口控制规定,并制定有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4)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5)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7)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2、环境质量
  

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环境建设
  

(1)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
  

(2)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3)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

1991年1月10日,外经贸部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简称两纱两布)属国家出口一类商品,按国家规定授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为进一步加强两纱两布出口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纱两布的出口,在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内实行联合经营、统一成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不再自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成交,并按成交合同统一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其许可证只发给有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和出口计划的企业,并只限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各联营公司成员按总公司成交合同和出口许可证组织出口。青纺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出口青岛市生产的两纱两布,接受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和管理。
二、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以外的外贸企业(经批准的三资企业除外)一律不得经营两纱两布的出口业务。
三、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大株式会社在内地投资的合资厂生产出口的两纱两布,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成交和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其它境外客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内地投资建立的有两纱两布出口的三资企业,严格按三资企业当年出口计划,并凭对外经济贸易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组织出口。
五、凡经营两纱两布出口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出口。外贸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有关工厂签订协议,工厂要按协议规定生产交货。出口企业和有关工厂要共同对出口产品质量负责,对客户实行“三包”,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该赔的一定要赔,严重的要退货或换货。
六、今后对香港、澳门出口成交两纱两布的作价办法,一律由暂定价改作定价。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价格等条款执行。绝不允许擅自降价。
七、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为两纱两布在香港、澳门总代理,负责对港澳市场、客户、价格进行管理,发挥港、澳经销渠道的作用。纱布联营公司成员都要按照共同制定的客户分类、优惠比例,帐期长短、品质差价、数量差价、市场安排等有关规定办理。绝不允许擅自降价、或者采用增加优惠比例、变动差价幅度、调整帐期长短等变相降价的作法。
八、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成员和经批准有权出口两纱两布的三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者,严肃处理。
九、授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对两纱两布出口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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