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老年人犯罪的特征及根源性探究/刘新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28:51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老年人犯罪轻刑化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对此项规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种种利害关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认识应既考虑平等问题,也应考虑刑法惩罚的效果问题,主张宽严相济的刑罚措施。

  (一) 老年人犯罪的含义

  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人实施犯罪,即为老年人犯罪。在我国,如果以退休年龄来看,虽然行业间有所差异,但是基本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犯罪的概念为:年满60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征

  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特点,使其犯罪表现出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征和性质。依不同的视角,老年人犯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从犯罪主体来看,老年人罪犯一般多为孤寡老人,尤其是实施暴力犯罪的人群中多数文化层次较低。同时也包括高智力诈骗,以及利用以前的身份行使行贿,介绍他人行贿、受贿罪等诸多的。

  2、从犯罪对象来看,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弱势人群,以妇女和儿童为主体。而智力犯罪多是损害社会与大众的利益。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开始显现出不同程度的衰老。老年人就直接把作案目标锁定在反抗能力比较弱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弱势人群,或利用自己之前的社会地位、社会经验把目标锁定在同样没有自己智商高的“弱势群体”。

  3、从犯罪手段来看,大多数为非暴力型犯罪。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因素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比率偏低,他们往往采取具有智能性以及间接性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诱骗、包庇等行为。

  4、从犯罪动机上看,老年人的犯罪动机较之其他年龄段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体现为较低层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和安全的需求;二是相对集中,大多是获取经济利益、宣泄消极情绪或者满足生理需求。

  5、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男性一般实施的有猥亵、强奸、诈骗、盗窃、窝藏等犯罪行为;而老年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则主要集中在扰乱社会秩序上。从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是老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其中性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诈骗类、公职类、邪教组织类犯罪愈发突出,且多数犯罪均为智能型犯罪。利用残疾儿童强迫乞讨及诈骗等犯罪上出现了老年人结伙作案的新趋势,值得引起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根源分析

  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下,子女成家后与老人分居两处成为常态,致使许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容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进而可能引发犯罪。究其根本处就是中国古代的子养父的养老模式和现代社会转变的新的养老方式之间的矛盾。人的安全感部分来源于依赖与独立这对相互对立的概念。随着年龄的变化,人的独立性由弱到强、再到弱,同时独立性给人带来的安全感也是由弱到强,再到弱。即到了老年人时代,能带来安全感的大多是一种依赖,包括依赖子女、依赖社会、依赖政府,甚至依赖自己的对手。在现在社会,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子女对老年人的依赖却在减少,社会对成年人的关心也不能细致入微,政府的责任并不在此,自己的对手也由于到了知天命之年,争斗之心日渐减弱等,老年人能够带来依赖感的东西逐渐减少,而独立性却在日渐减弱,这样就造成安全感的真空,诸多的心理缺失自然容易产生情绪的波动,进而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在具体的表现上,多种因素都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诱因。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及家庭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包括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原因和心理原因。

  1、老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老年人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外在的,对老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直接而强烈。导致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方方面面,归结起来就是“不适应”。对离退休生活的不适应;对生活方式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地位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新生事物、不良信息的不适应。为了填补其内心的失落感,获得他人的尊重,老年人退休后利用原有的社会地位帮助请托人牟取利益,甚至冒充名人进行诈骗等犯罪层出不穷。另外,现代社会新生事物频出,老年人对于不良信息与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也会参与相关的犯罪。

  从家庭的角度看,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与配偶之间的关系恶化都可能成为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在一些家庭中,随着身体状况的衰退,老年人能为家庭带来的收益日益减少,一些子女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尊重,甚至不尽赡养义务。这导致老年人基于生计而实施财产犯罪;老年人空虚、落寞,长期以往,诸多消极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在偶然因素刺激下,瞬间爆发,造成严重的暴力犯罪结果;老年人丧偶后,内心忧郁沮丧、郁郁寡欢,假如老年人再婚得不到子女的支持,老年人的内心充满了孤独,极易导致老年人性犯罪的实施等等。

  2、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客观因素对老年人犯罪的影响深刻而直接,但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同样不容忽视。主观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从生理上看,人的衰老,生理结构及功能减弱,适应能力降低,抵抗能力减退,对致病因素的感受能力升高,对损伤的修复能力降低等。这些改变,使老年人与外界沟通信息、获取慰籍的能力明显衰退。生理的变化又深深影响老年人的情绪,使其易激动、自卑、情绪无法有效管理控制、自我中心、多疑,甚至在一些恶劣的情况下会导致忧郁症。

  影响老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被学者们归结为各种类型。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直击其核心,就是步入老年期后,老年人身份的转变导致对社会地位、生活状态、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以及由于老年人所特有的生理结构及功能的变化而导致其心理状态剧变。无论是生理状况恶化还是心智日渐衰退,都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和承受能力降低。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

  奖励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所谓广西辖区内是指专利申请人地址为广西辖区内。)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 2004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

  (二)列入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没有经济收入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自治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8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3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五)地方有资助及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先在地方申领,专利(申请)在各市得到资助或奖励的部分,本办法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项;年度资金有富余除外。

  (七)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经委托,申请费和代理费可由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领。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的管理

  本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用完为止,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本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供所代办的专利申请资助清单(每年元月提供上一年度的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或奖励的对象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及奖励的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七)交通部门收取的航务管理收费,包括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费(含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内河船舶登记费;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运证、公路运输客(货)路单、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
  (八)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种子生产许可证、木材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捕捞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准运证、农用运输车行驶证工本费;
  (十)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十三)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登记费。
  第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适当安排。
  第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第五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