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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等与周某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1:43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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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等与周某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05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该通过申请不公开审理、做好质证程序中的保密工作,并监督法院判决书中的内容披露等方式,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在诉讼过程中被“二次泄露”,并减少、防止对方当事人的恶意诉讼。

三、基本案情
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产品的开发、自销等。该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深软公司研发的“小蜜蜂”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至2002年5月,已拥有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固定客户445家,并形成客户名单,该名单上载有“购买时间、购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及购买模块”等内容。
从1998年开始,被告周某、阳某、周乙三人相继进入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工作,从事软件推销和售后服务工作。在工作中,经常采用向客户出示客户名单来推销软件的方法。2002年5月,周某在退出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后与阳某、周乙入股设立佳勃软件公司,同样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佳勃软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客户名单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基本相同,连名单上的购买时间、模块及单位排列顺序都基本相同。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以佳勃软件公司、周某、杨某及周乙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法院以(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四被告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该判决书附页列举了原告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
2005年7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某银行与深软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深软公司所有的“小蜜蜂”系列管理软件的著作权及“小蜜蜂”图形等的商标权以21万元的价格裁定归锐贝科技公司所有。
被告旭朗科技公司系由周丙等四位股东于2005年6月合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服务等。2005年8月,该公司成为锐贝科技公司在重庆地区的总代理商,负责所授权区域内小蜜蜂财务管理软件的销售和服务。2005年7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旭朗科技公司组织了员工郊游和两期小蜜蜂软件高级培训班。在其经营的网页上发布了前述信息,还上载了员工郊游照等照片。照片中均有被告周某。
200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旭朗科技公司先后在《重庆日报》等报刊及其经营的网页上刊登《告小蜜蜂财务软件用户》,主要内容是旭朗科技公司为小蜜蜂软件在重庆地区唯一合法的分支机构,自2005年9月9日起,在重庆地区仅佳勃软件公司、西翔科技公司为其合法经销商,并声明小蜜蜂软件从未做过任何改版,也未授权以上单位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经销小蜜蜂软件产品及进行售后服务。
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以旭朗科技公司和周某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经查,重庆交通运业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富宛宾馆和汽车站的财务人员证实:从2001年起至今,该二单位均是在其上级单位重庆交通运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最初均是深软公司生产);期间的技术维护、升级等工作一直是被告周某在负责(被告周某留在汽车站的最新名片上的单位名称是被告旭朗科技公司)。重庆市游乐园管理局的财务人员证实:该单位从2001年起至今一直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2005年9月曾进行过软件升级),技术维护及升级是阳某在负责,相关费用向佳勃软件公司缴纳。
另据查明: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从2004年6月起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转而经销蜜蜂源软件公司生产的BEESOURCE蜜蜂源系列软件,并从2005年3月1日起成为该公司重庆地区总代理商。原告声称:BEESOURCE蜜蜂源系列软件系小蜜蜂系列财务软件的原创人员所开发,可对小蜜蜂系列财务软件进行升级;(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附页所列的445家客户中,目前至少有21家已成为被告旭朗科技公司的客户。被告旭朗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21家单位中有一部分是其客户,但未明示具体客户名称和数量。

四、法院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因为该名单不仅包含客户名称,还包含联系方式、购买时间、模块等内容,该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且不易从公开渠道获悉。因此,即使判决附页被公开,也只是客户名称的公开,并不导致整个客户名单内容的公开。而被告周某因工作关系知悉该客户名单的内容,在其离开原告后又代表旭朗科技公司为原告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提供相同性质的服务,且又不能证明取得该客户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其披露了原告的客户名单,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由于其从事上述行为是代表被告旭朗科技公司所进行的,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旭朗科技公司、周某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二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旭朗科技公司均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且认定被告在两家报纸及其网站上刊登《告小蜜蜂软件用户》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是错误的。旭朗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则是:其与周某各自独立,不存在委托周某为富苑宾馆和汽车站进行技术维护及升级问题,从未从周某处获取过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上诉人有资格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广告宣传和培训属于正当合法经营;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从2004年6月起无权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也就不能再从其客户名单所载客户处获取经济利益,其“客户名单”对其已丧失经济价值,在客户方面根本不存在损失问题,且也无证据显示其有损失,故原审法院判令连带赔偿1万元是错误的。
针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旭朗科技公司的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不能单纯以(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为依据,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由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在上述判决后已(从2004年6月起)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其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客户名单已失去作为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同时,虽然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举证证明了其通过经销蜜蜂源财务软件能对自己以前销售的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并存在利益关系,但并不能证明自己经销的是小蜜蜂财务软件,并以此获利,而只能证明其经销的是蜜蜂源财务软件,非小蜜蜂财务软件。故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不能以蜜蜂源财务软件能对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升级,且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客户名单原为其商业秘密为由,要求禁止现在具有小蜜蜂财务软件经销权的公司在其客户中进行小蜜蜂财务软件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周某曾是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股东并参与了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在离开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佳勃软件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亦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周某并非旭朗科技公司的员工,其参与旭朗科技公司组织的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培训,以旭朗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原为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部分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工作,是因为周某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及客户较为熟悉,其间,周某有可能向旭朗科技公司披露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在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期间所形成的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名单,但亦因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已于2004年6月起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而使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因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而形成的客户名单不再具有商业秘密属性。因此,周某的行为未构成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名单的侵犯。
小蜜蜂财务软件是由原深软公司研发的一款专业财务软件,现该财务软件的权利属锐贝科技公司所有,旭朗科技公司是该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授权总代理商。蜜蜂源财务软件是晚于小蜜蜂财务软件而由蜜蜂源软件公司研发的一款专业财务软件,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是该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授权总代理商。小蜜蜂财务软件与蜜蜂源财务软件是在不同的时期、由不同的公司独立研发的,其权利归属不同的主体,无论蜜蜂源财务软件与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具体研发人员是否同一,在技术上蜜蜂源财务软件是否能对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均不能相互限制其另一方权利的行使。旭朗科技公司在有权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前提下,组织客户培训,在网站、报刊上刊登《告小蜜蜂财务软件用户》的行为属正当的经营行为,其内容亦未针对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及所经销的蜜蜂源财务软件,没有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以及所经销的蜜蜂源财务软件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认为旭朗科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涉案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不能单纯之前的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为依据。由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在上述判决后已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故无权禁止现在有经销权的旭朗科技公司在原有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中进行销售和服务。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就旭朗科技公司和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承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曾以佳勃软件公司、周某等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确认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四被告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该判决书附页列举了原告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法院此举是否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又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二次泄露”呢?
首先,应申请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旁听的“别有用心”的人知晓,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外泄。
其次,应防止商业秘密在质证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进一步知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知只有经过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在公开质证的过程中,就有可能造成权利人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的危险。虽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质证的结果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且易被当事人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或委托技术鉴定的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重审。故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中一般不因案件性质而对应当进行的质证程序有所变通和缩减,记载商业秘密的载体仍应当当庭质证。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就应要求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可以摘抄,但是不能复印,同时应当作出书面的保密承诺,以此保护好当事人各方利益,尽量减少“二次泄密”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最后,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对法院的判决书内容进行监督,防止法院不小心将其商业秘密信息在判决书中泄露出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但商业秘密的名称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受到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但判决时,商业秘密已公开的除外。” 据此可知,法院无权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判决书中列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业秘密的信息被法院在判决书中泄露,应立即向法院反应,以尽可能的减少泄露范围。
本案中,法院曾在判决书的附页中列举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但该列举只是客户名称的公开,作为对于权利人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和内容的界定,不导致整个客户名单内容的公开,并无不妥。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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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医药期刊的质量,加强中医药期刊的管理,促进中医药期刊的繁荣和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开展科技期刊审读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批准、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期刊,必须实行审读制度。

第三条 中医药期刊的审读,要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为准则,对已出版的中医药剪刊,在政治思想、办刊宗旨、学术水平、编辑水平、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中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置审读小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聘请五至七位专家担任审读员。

第六条 审读员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医药期刊编辑、发行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中医药期刊编龄;
  (四)热心审读工作,并能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审读程序

第七条 每年采取集中时间,定期送审方式进行。可审读全年期刊,也可随时抽样审读,"审读人员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八条 审读结果,汇总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存挡,并反馈各编辑部。审读合格者,颁发年度审读合格证。审读情况,作为今后评选优秀期刊的依据。

第四章 审读内容

第九条 是否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科技保密的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第十一条 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十二条 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 评价报道内容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运用程度;

第十四条 期刊的总体设计,印装质量是否良好,能否按期出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接受审读的期刊编辑部应向审读小组交纳审读费。审读费只能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申请表》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申请表》的通知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04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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