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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8:48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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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刘成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也不例外。
  一、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就洗钱犯罪而言,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即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个人或单位。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应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次,它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它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来源的掩饰和隐瞒,无疑给犯罪的侦查设置了障碍。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洗钱犯罪是一种行为犯,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此罪须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资金帐户。即为黑钱提供银行帐户,或把本单位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实物或票据形式兑换成现金或者将现金通过证券市场等兑换为金融票据。
  (三).通过转帐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通过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金融结算业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即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清洗过的钱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即通过以上4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包括将清洗过的钱放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的行为。例如用清洗过的钱从事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或者成立商事公司等活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管犯罪分子是否达到了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都构成洗钱罪。
  从洗钱的过程和手段上讲,洗钱活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放置阶段”。这是洗钱的第一步,也是风险最大,最为暴露、最易被警方发现的阶段。其主要手段是通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处置、转移黑钱,在最初的环节上掩盖黑钱的来源去向,将其转换为合法的形式;第二阶段是“离析阶段”。即反复使用多种交易方式,将处置过的黑钱或用黑钱购买的资产、金融证券进行再处置,使其非法来源更具隐秘性,难以侦查;第三个阶段是“归并阶段”。即将经过漂洗的犯罪收益“融合”到其他合法生意或者先前的正当积累中,完成黑钱的漂白清洗过程。
  在洗钱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犯罪分子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国家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漏洞。比如,在比利时、美国,陆续出现了一些所谓的“电信金融公司”或“票据交换公司”,专门利用现代电子系统,精心设计出巧妙的转帐技术。这些公司每天可经手上万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其速度之快,在辗转之间,使人无法再查出最原始的票据签发人和受益人身份,大大助长了洗钱犯罪活动。1995年底,香港审结了一起涉及9350万美元的洗钱大案。此间,警方聘请了富有调查洗黑钱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带领30名专业会计,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才将堆积如山的银行文件、帐目清理出头绪。据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最新资料,“事实证明犯罪分子试图在法律还不完备之前,利用新技术开始进行上网洗钱交易。我们必须在犯罪分子之前想出对策,以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根据司法实践及国外侦查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归纳之,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方法:
1、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2、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3、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4、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5、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6、利用发展中国家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的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然后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7、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设帐户,存入现金。
8、投资开办公司、实体等作为洗钱的工具。
9、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10、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11、利用国际汇兑业务。随着国际汇兑业务的电子化,国际汇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国际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统一,洗钱者往往可以寻找空隙,利用国际汇兑业务转移黑钱。
12、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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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批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批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19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其多种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由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全面保护好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水域、动物、植物、矿物)、自然环境及自然历史遗迹;
(三)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资源合理利用途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生物物种储存基地、科研科普基地和环境监测基地;
(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共同保护好自然资源和自然景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制订森林防火公约,共同搞好森林防火;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
(七)对入区人员和驻区内的单位进行自然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规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九)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区内的各项建设;
(十)制止和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并由保护局设立标志。重点区域可设立专项保护点。
核心区只供保护局进行巡护、定位观测研究和定期资源调查,禁止进行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其他活动,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登山、拍摄影视、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参观旅游等活
动。
第四条 保护局应当在实验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动物、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保护对象的生长繁衍。
第五条 保护区内严禁狩猎、垦植、放牧、开矿、爆破、采伐树木、军事演习和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土料。因科研、教学需要,必须到保护区采集标本的,按照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植物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实验区内限量、有价采集。保护区内公路养护所用沙石土料,由保
护局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采取。
第七条 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机构和进行规划、勘探、建设、资源开发的,由保护局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团体和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须凭下列规定的证件办理入区手续,方准进入保护区:
(一)入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到保护局办理入区手续;
(二)国内旅游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件,国外旅游人员凭外事部门、旅游部门、接待单位的介绍信或旅游证件;
(三)区内各单位的上级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人员到区内检查工作,凭工作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四)区内各单位的人员和进入保护区工作的人员,凭保护局发给的通行证;
(五)边防执勤人员凭省边防局签发的执勤证或执勤标志;
从事本条(一)、(二)项活动的,须交纳入区费,其标准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物和设施,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的旅游,由保护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指导,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在保护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保护区的旅游设施,可以由保护局自建;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兴建,收益按投资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成;还可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其他单位独资兴建,收益归建设单位,但须向保护区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旅游必须在指定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内进行,旅游点和旅游线路由保护局规划,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旅游建筑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所有和使用,但须服从保护局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向保护局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当在旅游点、线范围内修建停车场,设置卫生、宣传、安全等设施,并要做好安全、保洁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人员在保护区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旅游范围,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本着旅游人数不超过自然保护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接待条件和旅游需要,由保护局会同旅游部门制订旅游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林业、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开展旅游。
第十五条 到保护区内边境线附近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边境管理规定,接受有关边防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受保护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职责是: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有关保护区的宣传材料、电影、电视、图片、画册等的出版、发行,须经保护局同意;凡涉及边境和外事事宜的,须经省林业、宣传、边防、外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保护局、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或者配合保护局进行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五)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保护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处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收回其所得物品并没收其使用的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进行建筑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没收或强行拆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对强行拆除的,还要收取恢复植被费用和拆除费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边防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和保护局应严格执行本条例。如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保护局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所收的收回物品变价款、赔偿损失款,须全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事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成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本条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8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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