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概述中国股票市场现状/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7:34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概述中国股票市场现状

钱贵


  中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巨大的成绩。股票市场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股票市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近年来,对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也进行了理论探讨,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本文在研究总结他们的基础上,试通过对中国股市现存的制度缺陷的分析研究,分别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从根本上完善中国的股市建设。
  中国现代股票市场在政府的推动下,以搭建市场平台和建立运行规则为主要内容,已经走过了近20个年头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按照市场成长的标志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股票市场的初创阶段(1990——1992),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正式成立,尽管首批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只有七只,总股本与流通市值也很小,规模非常有限,至1991年年底,沪深两市市价总值也只有109.19亿元。但是,上交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股票市场进入了从小柜台到大市场的新时期。第二阶段股票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阶段(1993——2001),该阶段股票市场大起大落,政府行为成为股市最主要影响,1992年底证监会成立后标志着市场监管开始规范化,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立, 也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步入新阶段。第三阶段股票市场的调整与创新阶段(2002—— ),该阶段的显著特点是我们开始关注中国的具体国情,研究探索适合中国特色国情的股票市场制度,并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国股票市场制度。2002年6月-国务院决定停止减持国有股,国务院规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2005年4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经国务院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2006年9月中国石化股改的完成,宣告了历时近一年半的股权分置改革已近收官。但是,我国的股票市场还是处于摸索阶段,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很多计划体制时期的东西被带进了股市,在股市中产生了明显的"排异反应",有些方面至今还在强化,使新兴的股票市场同样存在转轨的问题,股票市场制度研究仍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从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中国股市在构造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以至于它一开始就不可能成为一个非常规范的市场,这一点应该说是中国股市低效率的根本原因。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收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1〕32号)的要求,现将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报名、考试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联考。联考课程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14日。
考生可在招收院校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招收院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考试科目
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31日。
考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逻辑与数学;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面试,时间、地点自行安排;英语、管理学、行政学、逻辑与数学全国联考。
三、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四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1年7月31日。
四、报考办法
为有利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由省人事厅(局)审核,并在《2001年在职攻读____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盖章后,方可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有关院校报名。
列入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按上述要求报名考试。
五、组织实施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名推荐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地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要根据学位办〔2001〕3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在报名推荐过程中,严格把关,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保证报名推荐工作的质量。人事部门在资格审查时,要为考生提供方便,尽快给予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应将当年的招生情况抄报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4214983 84228076 84214986


(一九九九年五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新形势下社会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设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国际通行的MasterofPublicAdministration,英文缩写为MPA。
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同管理类其他硕士学位相比,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招收对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有特定要求和质量标准,区别于教学、科研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强调直接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实施专业学位教育。
四、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较好地掌握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综合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理论与知识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
五、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有四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招生考试采取全国授权单位联考的方式进行,统一命题,统一录取标准。
七、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具有跨学科、复合型、应用性的特点。其知识结构以公共管理学科为基础,根据培养方向和管理领域不同,涉及其他相关学科。
八、学习方式以在职学习为主。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及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教学内容要学以致用。
九、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公共管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与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学位办〔2001〕32号



有关单位:
从2001年始,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部实行全国统一联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类别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高等学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
二、考务与命题工作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全国联考的考务与联考课程命题工作,委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有关事宜由其发文布置。
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报名、考试等组织工作。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课程命题、考试工作由各招收院校自行组织。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全国联考课程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14日。
考生可在招收院校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招收院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四、报考办法及条件
为利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考生必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方可报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在系统内发文部署有关推荐报名事宜。
报考条件见本通知有关附件。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1年7月31日。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31日。
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符合报名条件者领取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可在招收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www/cdgdc.edu.cn),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后,在资格审查时间内到招收院校研究生院(处)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考生持已经资格审查过的资格审查表到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六、没有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由本地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自行与有相关专业学位授予的招收院校协商(原则上一个省选拔一所院校),达成委托培养协议,由招收院校于6月2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办审批。录取限额另行下达。
七、录取原则
在符合国家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招收单位可在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负责录取工作。
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报考条件、考试合格者,在录取时优先考虑。
未经批准,不得超限额录取。
符合国家录取条件,由于招收院校已完成录取计划而不能录取者可调剂到相关院校。
八、联考辅导资料
各招收院校或考生本人可与有关出版辅导资料的出版社或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统一联考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要根据国家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做好全国联考课程命题和考务组织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推荐本系统符合条件人员报考,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各招收院校要按照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报考条件和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和相关专业课程的考试及复试等工作。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措施得力,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考生的报名、考试等组织工作。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专家小组)要积极协助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做好联考课程命题和考务组织工作。
今年是“十五”第一年,也是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部实行全国统一联考的第一年,希望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统一联考工作做好,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招收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四年以上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公务员。
凡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须按照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的统一部署,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方可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政府部门人员,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也可报名(此类人员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逻辑与数学;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面试,时间、地点自行安排;其余四门全国联考。
三、联考辅导资料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
专业学位招收录取限额
-----------------------------------------
| 单 位 | 限额 | 单 位 | 限额 |
|------------|------|------------|------|
|北京大学 |100 |中国人民大学 |100 |
|------------|------|------------|------|
|清华大学 |1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0 |
|------------|------|------------|------|
|北京科技大学 |100 |中国农业大学 |100 |
|------------|------|------------|------|
|北京师范大学 |100 |天津大学 |100 |
|------------|------|------------|------|
|东北大学 |100 |吉林大学 |100 |
|------------|------|------------|------|
|哈尔滨工业大学 |100 |复旦大学 |100 |
|------------|------|------------|------|
|同济大学 |100 |上海交通大学 |100 |
|------------|------|------------|------|
|华东师范大学 |100 |南京大学 |100 |
|------------|------|------------|------|
|浙江大学 |100 |中国科技大学 |100 |
|------------|------|------------|------|
|厦门大学 |100 |武汉大学 |100 |
|------------|------|------------|------|
|华中科技大学 |100 |中山大学 |100 |
|------------|------|------------|------|
|西安交通大学 |100 |国防科技大学 |100 |
-----------------------------------------

2001年在职攻读________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
招生学校代码、名称:
-----------------------------------------------------
|姓 名|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工作单位 | | 片 |
|------------------------------------------| (加盖推荐 |
| 职务 | | 职称 | | 本人联系电话 | | 单位公章) |
|----------|-------------------------------| |
|通信地址(邮编) | ( ) | |
|---------------------------------------------------|
|最后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获学士时间 | 年 月 |
|---------------------------------------------------|
| |起止年月 |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中学开始填写) |
| |-----|-------------------------------------------|
|考| | |
|生| | |
|个| | |
|人| | |
|简| | |
|历| | |
| | | |
|-------|-------------------------------------------|
| 应试语种 | |报考专业或领域| |
|-------|-------------------------------------------|

| | 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
|申请考试所在地| |
| | □招生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以上各项由考生本人填写 |
|---------------------------------------------------|
|考生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对报名资格、考试地点和报考领域的意见): |
| |
| |
| |
|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
|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 |
| |
| |
| 主管部门盖章 |
|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包括对报名资格、考生申请的考试地点和应试语种的意见): |
| |
| |
| |
|-------------------------- |
|应试专业课: | 招生学校盖章 |
|科目____考试时间____考试地点____ | 年 月 日 |
|---------------------------------------------------|
|信息卡编号(由报名点填写):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招生学校存档,一份交考生报名使用,一份考生留存。
2、本表可从www.cdgdc.edu.cn网址下载。




招生学校(章):
----------------------------------------
| | |政府人事部门| | | | | |
| | | | | 男 | | 女 | |
| | |推荐人数 | | | | | |
| 报名总数 | |------|----|---|--|---|---|
| | | | | | | | |
| | | 其他 | | 男 | | 女 | |
| | | | | | | | |
|------|----|------|----|---|--|---|---|
| | |经政府人事部| | | | | |
| | | | | 男 | | 女 | |
| | |门推荐者 | | | | | |
| 录取总数 | |------|----|---|--|---|---|
| | | | | | | | |
| | | 其他 | | 男 | | 女 | |
| | | | | | | | |
|--------------------------------------|
| 录取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 |
|--------------------------------------|
| | 中央部委 | 省级机关 | 地市机关 |县(市)及其以下机关|
| 地区分布 |------|------|------|----------|
| | | | | |
|------|------|------|-----------------|
| | | | 人大、政协、法院、 | |
| | 行政机关 | 党委机关 | | 其他 |
| | | | 检察院机关 | |
| 单位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级 | 司级 | 处级 | 科级及其以下人员 |
| 职务结构 |----|----|----|----------------|
| | | | | |
|------|---------|---------------------|
| | 35岁以下 | 36-45岁 | 46岁以上 |
| 年龄结构 |---------|----------|----------|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2001年6月1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66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2008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30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成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复核工作。

  各级房产、发改、建设、财政、劳动、统计、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证券、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一般情况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收入、房产部门认定住房状况均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是指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财产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主要包括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七)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且今后不可能予以补发的,经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道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区、街道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区、街道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没有上述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收入,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区、街道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区、街道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年限限制;

  (二)一个家庭出售多项财产的收入,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道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道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办人员审核材料齐全后,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进行核查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张榜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或在群众提出疑义后经核查仍然予以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在10天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对拟审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其居住地公示5天,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在《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后存在疑问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可以单独或在有关部门、街道的配合下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管理服务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比对认定。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原受理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可根据情况成立由5—7人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主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根据工作要求,对有关材料留有相应的复印件或原件。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从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入认定手续,依照本办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数据,实现信息间的比对,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认定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审核管理机关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及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社区居委会,每年对审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对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的,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七条 妨碍从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区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认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九条 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江南八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