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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促成了犯罪行为?/宋飞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43:12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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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促成了犯罪行为?

[美] 格雷厄姆.T. T.莫利塔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自从我在35年前成为一个律师以来,美国刑法典已经发生了急速的改变。随着故意犯罪行为和成千上万的个人行为不再被认定为“犯罪”,许多曾经为社会所不容忍和基于固定化的社会秩序的刑法条文,已经被废除、颠覆、修改或者不予执行。从前设定的克制堡垒和对社会行为有威慑力的公共支持体系的缓慢而稳定的衰弱,促成了犯罪行为 。
  以前搏彩和叫好投注是被法律禁止的,现在已成为政府垄断行业。现在,政府不仅经营这些冒险游戏,而且鼓励人们每年做成千上万的负面广告宣传。其它一些神秘方式的赌博——如通过赌场、赛艇、掷硬币、轮盘赌、扑克、赛马等的场外投注(即“赌马”,译者注)进行的赌博——曾经都是禁止的,仅在一些辖区得到承认。现在,各种各样的赌博以空前的规模得到正式化了。
  过去是流浪汉和无业游民(通常被描述为乞丐、游民和失业者)卷入成百上千起犯罪,而被投入监狱或从城镇驱逐出去。现在,(这些犯罪的主体)更多是由政府福利保障,而且衣食无忧。过去被公众驱逐的无家可归者,现在被允许在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用以栖身。曾经威胁摩托车手的像“窗刷”一样的无业游民,通常被免除刑罚。过去被限制在肮脏地带端着锅碗沿街乞讨活动的人,已经搬到市郊。政府现在正就此规定为这些乞丐设置专门的乞讨点。
  过去除为挽救孕妇的生命或者处理妇女遭遇不幸情形(典型的如强奸或**)目的以外的堕胎,在过去的片警或国外认为是违法的,现在政府则用纳税人的钱为穷人服务,几乎只要有需要就可以实施堕胎。美国的堕胎人次也从1972年的60万5千起到1991年的170万起。在一些辖区,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也可以堕胎。“快速解决”的堕胎药物,如现在北美国法律允许使用的RU-486药片,将促使未经公布的堕胎率得以显著增加。
  每年百万次的男女约会涉及卖淫,这在教科书上被称为是一种犯罪。但是,(各州法律)对其缺乏强制力,或者几乎就不存在强制力,而且(有的州)还允许开设日常性的所谓的红灯区、“作战地带”或类似纽约市那样的娱乐区。有些辖区走得更远,给妓院划片或者使这种行为合法化。
  法律对通奸不像许多年前那样严厉打击了。现在,即使是州长犯通奸罪,反而还得到了支持。一个篮球明星厚颜无耻地吹嘘他有大约2万名性伴侣,却免于处罚。
  从前,详细地规定了婚外情是一种犯罪行为的通奸法尽管执行效果不尽理想,但社会对通奸犯罪还是表示极大蔑视。现在,执行通奸法已变成一件稀罕事。同居者“生活在原罪之中”,法定婚姻已对此表示容忍,而且已不像从前那样排斥通奸行为。普通法上的婚姻——长期以来通过公开同居来认定法定婚姻的契约——现在已很少发挥作用了。
  刑法条文曾经认定鸡奸、性变态和不符合自然法则的性行为为犯罪。可现在,对上述性偏好的制裁正被废除或忽视。军队中那些男同性恋的权益正在得到维护——以对抗广大军事领袖的抵制。
  在几十年前,人们还对色情文学予以广泛压制。可现在上亿的此类印刷品再言论自由的外衣保护下公开出版。以前反黄稽查人员严格控制毫不掩饰性描写的书籍,对之**。现在,它们公开摆放在书架上,偶尔也在学校发现,有时会受到父母的指责。带有裸露和暴力的音乐表演和录像带继续污辱观众的眼睛;偶尔的公众**活动导致这些出版物的自发回收和彻底禁止。淫贱之徒大量存在,只在少数的辖区被强有力地得到**。
  ****过去被司法实践认定是**的。现在成千上万的观众都在公共电影院观看过毫不掩饰的、露骨的**电影,而且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供成人欣赏的商业性录像带在私人间传阅。过去被作为淫荡行为追踪调查和检举控诉的色情表演者,现在他们获得了星级待遇,而且很少被控诉。卫星广播商用**表演来袭击即将传递给百万个电视观众的空中信号,以额外死亡的人们对此类广播负责的努力也失败了。打**电话,曾一度严厉禁止,在数以百万计的付费色情电话交谈和录音的攻击之下变得苍白无力。过去不允许大众完全通过广播媒体收听变了味道的性评论。现在,通过高敏感无线电和稀松的电视脱口秀炫耀的色情应召陪聊则真是令人心里发痒。通过传真和网络空间传播的**物质成为家常便饭,提供色情原材料行列以供访问的网址成为访问数量“点击率”最高的地方。现在,对电子媒体进行**检查的努力正在举行一个违反不成文宪法的免费演讲。
  以前大家反对使用的避孕剂,由于配送限制,如果不允许使用,将难以获取。现在,它们从药柜下面冒出来,由自动售货机配送,易于获取,甚至在电视里打广告。从前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避孕剂,现在在成百上亿的或政府公务员之间自由流通——有时还抵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
  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过去是被阻止的。现在,它受到了免费提供避孕剂(包括使用说明书)的支援和教唆,十几岁的孕妇过去备受冷眼。现在,它随着意图保护被大量忽视的未成年受害人的强奸法将其法定化而数量猛增;约会强暴已很少被检举控诉;被极愤怒的父母和家庭强迫的“枪口下的婚礼”(译者注:因女方已怀孕而不得不举行的婚礼)已很少见。十几岁的女孩子所生的私生子,从1950年的14万6千人到1991年的115万1千人,比例增长了8倍。在1991年在美国出生的每10个孩子中就有三个的母亲为未婚妈妈(约占28%),估计这个比例到2000年时将增长40%。生物学父亲忽视对儿童的抚养责任,而且法律执行力也无法保证其责任得到落实。
  传播性病的行为一度被蔑视。现在,它们得到了药物治疗,列入经常性公共开支。在过去,诸如麻疹、天花、腮腺炎和百日咳——之类的儿科疾病——需要严格的检疫隔离,包括对住宅派驻士兵以保护粗心大意者,很少会导致死亡。现在,大约一百多万人感染了艾滋病,却不检疫隔离,目的为的是保护隐私,避免歧视效应,这也让其他无辜者染上绝症。
  近至1936年,下流的不穿上衣暴露性游泳的男人,会被判有罪。如今,传统的比基尼泳装逐渐被用细带系的比基尼泳装所取代,而且裸体泳滩数量也在剧增。裸体艺术在主要街道上流行。母亲们有在公共场合哺乳的权利,女孩们则被允许在公共场合袒胸**,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雇用袒胸女招待和不穿内裤的女招待的酒吧到处都有,“成人”洗车和裸女服务则将裸露推向极致。
  总的来说,性道德已经经历了巨大变迁,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符合身体健康的性行为,而不是合乎道德的性行为。性所追求的更多是娱乐休闲,而不是生育。道德克制的钟摆已经移动到开放的一端。
  不久前,美国近一半的执法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酒有关。以前,酒类饮料的销售被一些通过对经营时间的严格控制的批发许可限制,目的是为限制销售。现在各种酒类饮料随便从从事批发零售业的超市和杂货铺里就可以买到。至少有一个辖区提供了隐密的政府商标名牌,证实了在一些辖区,滥用酒精受到政府经营的商店的教唆。
  卡车司机,尤其是重复犯罪的,已经为30%—35%的机动车致人死亡事故买单了。在1970—1990年间,美国共制定了一千多部新法律以减少因卡车司机而导致伤亡所敲响的丧钟次数。应受惩罚的血液内酒精浓度标准已从0.1%放宽到0.8%,对于重犯和年轻司机,该标准则要更加放宽。酒吧里的清醒测量装置已经进行了安装,以阻止大家过度消费。现在,“善良的老男孩”与酒吧伙计相竞争,看谁能消费足够多的酒精,将计量装置的刻度视为不重要。备受抨击的客气的呼吸分析装置已安装在警察的手电筒里,它被视为侵犯隐私权或违法搜查。清醒检查站被组建起来以帮助与侦查与酒精有关的机动车犯罪,也遭到了抨击,因为大家认为这有悖于****,对隐私权构成侵犯。酒吧里的欢乐时刻已被法规予以自愿地排除或限制。,与对烟草产品所作的健康危险警告相似,酒类饮料也作了同样要求。其它步骤试图帮助重犯逃避以下街头惩罚:包括没收驾驶执照,其中含在逮捕后立即讯问(到1995年在美国38个州都是如此) ;查抄汽车标牌和/或当场销毁之;拘押机动车或查抄之;用“丹佛锁扣”(一种车轮固定夹,译者注)或方向盘“杆”使该机动车无法移动;对罪犯间断的监控以阻止其恢复驾驶;用点火联锁装置以防止酒鬼启动机动车(到1995年在美国29个州都是如此);对卡车司机中的重犯的汽车标牌或保险杠操作警示采取与众不同的设计或颜色涂料。提高购买酒类饮料人群的法定年龄,从以前16或18周岁的很低年龄设定 ,提高到美国1988年所有州确定的21周岁界限,也是很有帮助的。现在的好消息是与酒精有关的死亡率已从1982年的25165人(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57%)降到1994年的16884人(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2%)。
  美国的仲裁和诉讼实务,已经批准大麻用于医学目的。大麻的合法化使用受到数量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的支持,包括1977年时的卡特总统委员会力推大麻和毒品滥用除罪化。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怂恿人们冲破松懈的执法体制使用毒品,并允许开放毒品市场和进行针剂交易。
  至少在目前,自杀仍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所有地方得到保留。如今,“拔出插头”的法律和法规明显限制对处于弥留之际的人群着手实施照顾,这就使得像所谓的仁慈的杀戮或“安乐死”这些东西的实施达到了顶点。
  立法者的手头工作——到1988年已经通过文本形式颁布了近2万多部枪支法案——在问题上失败了。在越南的军警行动期间,美国人死于国内枪击事件的数量是越南战争阵亡人数的2倍(85633比46752)。现在,自动步枪和手枪,以及带有上百发小口径子弹的弹夹,甚至带有大口径子弹的弹夹,都很容易私下(如果不是公开)获取。目前这一情境(轻伤罪,估计是枪伤人案)每况愈下。
  以前的年轻人将不曾考虑将致命性武器带到学校。现在,学校则要用金属感应器来监控、搜身和锁定这些搜索(目标)。力推民权运动的主张者唯独对此提出抨击。接触枪支的儿童继续无意或有意地相互射杀。现在,法律需要扳机警卫或锁来阻碍(枪械)滥用,有过错责任的父母们也许该对鲁莽的畏惧买单了。政客们正在设法解决两个棘手的问题——其一为:制造了不少麻烦的“超级浸洗者”牌水枪的生产规模的限制问题,其二为:要求仿真枪和儿童玩具枪(特指哪种时常被用于真正犯罪中的玩具枪)必须涂成易于区别的红色枪口或拥有其它区别性标志的问题。到现在为止,制定严肃的枪支管制法的呼声已经非常热烈了。
  高利贷曾一度是无良的借贷鲨鱼(自由横行)的海域。现在,信用卡公司、银行和其他债主已经甩掉了以前的高利贷者靠大约20%的利率计费(的老路子)。对私人财产担保收取更高的利率(通常是在对罚没的货物、综合财务非常实务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不公正的低端市场估价)的典当行,以前已经如此迫切地回归监管,以致于大多数公司不再去做(这种)业务。现在,典当行正在复苏,包括为了抓销赃的窃贼而进行的“诱捕”执法行动。债权人监狱已经有近一个世纪被放置不用了。现在,法律转向了仁慈的像转动门一样的破产程序,允许无良之徒继续欺诈他人。
  冒充顾客进商店行窃和小偷小摸(这两种行为)原来都是受到严格惩处的。现在,窃贼们,尤其是年轻窃贼,经常被处以轻微的处罚后就放掉了。在以前很多年来被严肃查处的玩忽职守罪, 现在对该罪的惩处已变得松懈或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罪刑)。以前为制止不正当行为而实施的笞刑(即“打屁股”,译者注),现在,它在虐待儿童的披风和名义之下已被有效地放置不用了。年轻罪犯受到保护,使其免受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考虑不周的罪名。少年重犯或那些背负特别惊人的罪行的人们,很少像成年人那样得到惩处。现在,年轻罪犯所实施的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表明娇生惯养会帮倒忙。
  过去,停车就要开票收费是司空见惯的。现在,藐视法律者对此置之不理,而且只有在多次违法之后(累计),被扭送到法庭。但在日本东京,违法停车罚款一次就2000美金的地方,这种情况(激励)就另当别论。
  以前蛮横的民权骚乱被视为是对公共和平的一个最严重的破坏。在一些“火药桶”地区——社会监管力量鞭长莫及的非常地区——爆炸性的条件添加进无法控制的骚乱。现在,乌合之众的权利(代指“民权运动”,译者注)有时征服了私人权利,因为成千上万的骚乱者获得许可“做他们(愿意做)的事情”而免于处罚。因为担心他们的个人安全,家家户户撤退进铜墙铁壁一般的社区里,竖起路障,安装防护锁和警报。现在,法定的永久市民们已成为呆在他们自己家里的虚拟囚徒。
  将负责抵制犯罪行为的事务交给他们自己手中的民防团和治安维持会一直毁誉参半。“地铁治安维持会”成员伯纳德.戈兹,在遭受了几次行凶抢劫之后,向再次试图抢劫他的恶棍开枪了。尽管他确信,这种尝试显然是处于自卫,但是他仍被判有罪,并须直接对“受害者”(即他眼中的袭击者)支付巨额补偿。朝鲜店主,通过组织他们自己武装的治安维持会来还击洛杉矶骚乱期间的抢劫者,该举也是毁誉参半的。有时,随着治安维持会成员以在当时的压力下采用极端的“必要武力”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几乎不可能探知是否属于自为行为为由被起诉和判处有罪,这个局面已经被扭转。
  (在公共场所的)行凶抢劫因其可以如此普遍地获取快捷便利的现金,“容易得手”,而且追上捉摸不定的罪犯的机会微乎其微,以致于很多人效尤,想逮捕他们也不容易。现在,没有作用的对策导致这种罪行中的很多都是无法预料的。更糟糕的是因为劫匪们知道拦路抢劫或者抢夺之类的行为被抓的几率更小,所以他们尽量不去干入室抢劫,从而避免在入室抢劫后销赃被抓或者在入室抢劫时被诱捕。
  商业上过去用暴力**工会组织者和罢工者。现在,工会流氓有时也诉诸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工厂)设备、痛打、欺侮和决斗(等)方式,以使破坏罢工者和企业经营也为他们个人安全担心。
过分地广泛地进行自我表达的环境极端主义者,经常构成侵犯他人权利罪。现在,环保主义者的恶作剧,  诸如,蓄意的破坏(通过会说话的树或其它蓄意的破坏工具),对动物实验的中断,对私人财产的侵害等等,已经造成了伤害,损害,甚至死亡。
  过去进监狱并呆在那里的罪犯,现在在工作着,并在周末放假,而且其他的提早释放安排正努力地反复地说服罪犯回归社会。不是嫌犯的社区成了假释者回归之所,社区还不准通知居民们这一潜在威胁,哪怕是危险的重犯也不行。
  对实质性和有步骤的刑法变革的祈祷可能会开展得更加深入。现在仅仅举例表明在对犯罪活动的预报,起源于已经闯过几十年的刑法典和对犯罪活动的态度的改变。简单强调一下,应把“罪行”从法律教科书中拿出来,以为减少明显的犯罪活动服务。通过一些数字,犯罪活动可能看上去减退了。事实上,成万上亿的违法,以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合法化或不被惩处,以致于它们不再在统计数据中显现出来。
为个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找借口
  以前期望个人为他们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发奋努力被断言是为反社会的或反常的行为找借口,以便推卸个人责任。
  暂时的疯狂请求把凶手们从钩子上脱下来。
  赌博强迫症,被美国精神病学协会于1980年归类为精神病的一种,这为规避赌博罪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便利。
  酒精中毒,被AMA自1956年视为一种把滥饮成癖者描述为倒霉的受害者的疾病。人们将抱怨归因于遗传、坏的基因、心理问题、身体因素(否认故意犯罪行为,将之归因于其症状表现)、反社会的人格分裂、偏重用多动表现(ADDH)来解释财政赤字和经济混乱的现象、成瘾、化学反应、忍耐力水平差、残疾等等。
  放火狂用放火强迫症解释掉了。
  偷窃迷用偷窃强迫症解释掉了。
  同性恋正被描述为一种遗传特征。
  强暴癖,一种新型的精神病分类,被美国精神病学协会于1986年出版的诊断学统计手册命名为一种成瘾症状。
  社会学家和人类行为学家敲响警钟,将反社会的或反常行为归咎于贫穷(收入水平)、居民区(城内的)、住所(附属标准的居住环境)、教育成果(智商,退学学生,等等)、种族、宗教、性别等等(因素)。
  包括一切的法律为犯罪行为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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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周 旋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 离因之精神损害 离婚之精神损害



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因此,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酗酒、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西方有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2]但无论是良性离婚还是非良性离婚,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更无从寻求救济。虽我国法学界有学者曾提及我国应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但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专门研究的论文尚不多见,因此,在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专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之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问题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实际意义。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

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凌辱(injur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

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4]

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制,增加讼累。德国一些学者亦警告精神损害将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义,仅限于姓名权等几项权利损害可请求赔偿。限定主义,是大陆法系之初的基本主义。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为非限定主义。[5]非限定主义,现在已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分别改采此种主义。精神损害,现已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偿。[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7]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偿。[8]笔者进一步认为精神损害不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离婚等。

二、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一) 从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

1、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妻的人格为夫吸收,妻子婚后无姓名权和财产权,无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采用。

2、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现代各国立法大都采用此种模式。

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的,夫妻各具有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9]

(二) 从有责离婚主义到破裂离婚主义

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难以接受了,当代世界各国离婚法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从有责主义发展到破裂主义,对离婚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社会和法律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依无过错离婚法的基本要求,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准离婚。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应该与获准离婚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辜,也不曾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强制离婚。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余地。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能挽回,那就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救济手段。

(三)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会导致婚姻商品化、人格商品化。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意见表示反对,认为允许损害赔偿会使婚姻趋于商品化,为高价离婚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更合适。但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经济及其派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婚姻关系,婚姻主要是生活与利益的结合。若仅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显然无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夫妻关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没有导致人格商品化,那未,离婚之损害赔偿当然不会导致婚姻的商品化,相反,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必需。[10]

三、 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

事实上,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是明文规定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评选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学者认为,应对此作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主义解释,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为上述四种侵权行为。这从法的安定性角度考虑似无不妥,但系以牺牲法的妥当性为代价的。笔者以为,若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相结合,应将上述条文作扩大解释,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将离婚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亦涵盖其中。

(二)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11]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一方过错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如果不能够得到救济,则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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