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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03:22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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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张喜亮


【案由】
?? 李某自1978年始,为江苏省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1996年企业改制时,他作为该公司的职工,申购9股,配股1股,成为公司的职工股东。2003年12月17日,李某因在担任公司的财务部副主任期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03年12月17日至2004年6月16日。2004年6月17日,启东市某运输公司作出《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李某的申诉,并于同年8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驳回申诉人李某的仲裁申请。2004年8月28日,李某收到该仲裁委的决定书后,又于2004年9月8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李某诉称,公司改制后,他成了公司的职工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利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该权利只有依赖于其动者的身份才能实现。公司对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侵害了他的劳动权益和股东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作出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 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恢复李某与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审改判的依据却并非李某的股东身份,而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

【专家点评】
??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作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决定,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款,更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条款。江苏启东市某运输公司因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无可质疑,实则《劳动法》法律意识不强。
??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法律行为。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就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四款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剥夺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必定要有程序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如果能够认真研读《劳动法》且将工会组织给予足够尊重的话,就不会不“事先”与工会进行沟通。笔者臆想,也许正是淡漠法律而强化自主裁量,致使用人单位过于自信地作出了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之决定。
??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谓《劳动法》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工会法》之此规定也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使《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程序更加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优于实体”。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辩称作出决定的会议有工会主席参加,即便是事实(实际上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济于事,因为此非“事先通知”。
?? 本案启示有三:一、用人单位须树立法律意识;二、理解《劳动法》须全面深刻;三、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会的存在给予充分的尊重。
??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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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支持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
为了支持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资金筹措
(一)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这部分投资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
(二)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
(三)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专业银行可以跨专业、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跨专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所辖的投资公司可以跨地区对联合组织发放委托贷款和投资。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向经济联合组织投资。
(四)经济联合组织可根据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企业进行横向联合,要按规定安排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并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二、经济联合组织在银行的开户
(一)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可按规定在有关专业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其主体企业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只有一家专业银行的,其开户可不受专业银行现行分工的限制;其他情况可由有关人民银行协调确定开户行。经济联合组织,不得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成员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
三、逐步建立资金市场,支持横向经济联合
(一)进一步开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同业拆借可以在同城之间,也可以在异地之间进行。
(二)大力推广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经付款企业或有关银行承兑后,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人民银行要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办再贴现业务。
(三)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种信用方式,如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企业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相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
(四)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专业银行进行横向资金调剂。对专业银行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发生的合理的临时资金需要,可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和调剂临时贷款。
(五)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可由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信托、投资部门代理发行或承购包销。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有关债券方面的责任保险。债券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抵押借款。
四、应保证金融机构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应以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为名,强令银行贷款,强行规定贷款条件,或阻碍专业银行资金的跨地区合理调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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