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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研究/胡配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2:24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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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研究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摘要:以现代监狱理念为指导,监狱警察应当而且只应当从事监狱警察事务,实践中,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与错位严重制约了监狱工作的效率与水平,开展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成了势所必然,推动力与促进力为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妨碍力的存在又使这种建设活动面临着诸多困难,分化监狱职能、强化职业制度建设、加强监狱警察人才资源开发、转变思想观念是当前加强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应有举措。
关键词:监狱警察 职业化、监狱职能 专业化
监狱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他与其他各类人民警察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也是实现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五十多年来,监狱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曾在新中国监狱史上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改造成就。但是,成就属于过去。新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监的不断深入,以及知识经济、入世所带来的巨大影响,我国监狱正在发生着亘古未见的变化,特别是监狱工作理念正在经历着历史的大嬗变,素质、创新、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公正、文明、法律至上,权利、义务等理念要素,成了监狱工作现代理念的最基本和最核心构成要素。
以现代监狱理念为指导,努力提高监狱工作水平,就必须从监狱工作的最根本决定因素——监狱警察自身着手,走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道路,充分保证监狱警察只干监狱警察事务,尽可能避免监狱警察从事非警察事务。下面,笔者拟就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有关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实践缘由
我们知道,警察是指在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司法等特殊强制手段的国家行政武装治安力量,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为职责的特殊机构、人员和职业。(引自《警察学教程》王明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页)在我国目前的警察系统中,其构成要素包括公安警察、森林警察、铁路警察、港航警察、油田警察、监狱警察(含劳教警察)、司法警察。比较目前各类警察的职业现状,不难发现,当前,整个警察职业领域,除了监狱警察之外,其他各个行业的警察早已跨入职业化行列,警察专门负责警察事务,而监狱警察却不是这样,他们在履行监狱领域的警察职责之外,还要承担许多非警察职责,监狱警察不仅要干警察的事,而且要干非警察的事,甚至还经常会以极高的效率去干一些本来不应该干的事。在新中国监狱史上,监狱警察从他产生的那天起,其职责纯化就先天不足,监狱警察不仅要管教犯人,而且在劳动改造目标的指引下,广泛组织各种罪犯,努力参加形式多样的监狱生产劳动。尽管在组织罪犯劳动问题上,由于罪犯劳动的根本性质、罪犯实际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曾经使我们对罪犯的劳动提出过种种理性约束,如“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等等。但不管我们作出什么样的生产约束,我们都无法避免监狱警察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时,实际跳出改造罪犯的本意,直接追求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无论是监狱农田劳动、监狱工业劳动、还是当前的监狱劳务加工业,其劳动都具有双重性,而且对劳动的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胜过对劳动的改造效益的追求。监狱警察职责的错位,给监狱工作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下降、社会的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警察工作效率不高,监狱警察的形象和地位受损,监狱警察执法的神圣性、威严性受到质疑。
监狱警察还有些人其实不干监狱警察事务,如中小学教师、监狱产品营销人员、监狱内部三产服务人员等,他们有自己的专门工作,但这些工作没有一样是监狱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这些非监狱警察事务,不仅大量耗费了监狱警察的应有资源,而且直接占用了相当数量的监狱警察名额,使得监狱警察总量与实际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数量总是存在着很大空间,监狱基层一线的警力始终处于不足状态。它也影响了监狱的法制建设、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影响了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妨碍了监狱警察工作效率的提高。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行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对于从业人员而言,监狱警察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专门化活动。具有监狱警察身份的人,不应当再去从事非监狱警察的活动,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做职业化的监狱警察。
二、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时代背景
所谓监狱警察职业化,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监狱警察职业文明在监狱工作中的扩张,是监狱走向现代化、社会化的一个必然的变迁过程和形态。监狱警察职业化的过程及形态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运作的。现实的环境构成了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客观背景。当前,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就其背景而言,既有建设发展的机遇,也有建设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这些机遇与挑战,可以用推进力、促进力、阻碍力三种力的作用形式加以表述。
(一)、推动力
监狱警察职业化的推动力量主要来自监狱依法治监的持续运行、监狱警察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监狱警察自身素质的普遍提高、监狱警察队伍的动态稳定,以及党和政府历年来所给予的政策支持。

1、依法治监的持续运行。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监狱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大力实施依法治监,全面建设法治监狱。依法治监的持续运行,从监狱法律体系的完善、监狱规章制度的健全、监狱法治理念的革新、监狱法治环境的净化、监狱刑罚执行的规范化等方面,为监狱警察职业化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2、监狱警察职业文明的不断扩张。近几年来,以依法治监、狱务公开为契机,以公正、公开、公平及文明、科学、规范执法活动为形式,结合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从优待警等活动,监狱警察职业文明在整个监狱工作环境中不断扩张,监狱警察的职业文明不仅成为监狱工作的主流文明,而且越来越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3、监狱警察素质的不断提升。监狱系统的“568”学历建设工程、以各类高等院校为依托的监狱专业工作业务建修与培训,新监狱警察岗前培训、各类学科知识考试、三年素质系统教育,这一系列教育与培训活动,大大提高了监狱警察队伍的素质,为监狱工作的各种具体岗位培养造就了数量众多的专业人才。
4、监狱警察队伍动态稳定。由于监狱警察的公务员资格准入,监狱每年可以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因此,尽管每年我国都有大批的监狱警察因为种种原因、退休、内退、辞职、调动,但是监狱警察队伍的规模却一直保持着动态稳定,并在监狱警察总量上逐步增加。另外,由于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监狱系统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人才的机会,因此,在如今的监狱警察构成问题上,无论是年龄构成还是专业构成、素质构成,当代的监狱警察都比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
5、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历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关心支持监狱事业,从政策、立法、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为监狱工作排忧解难,推动监狱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其中,特别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监狱法典,不仅明确了监狱机关的性质、监狱警察的身份、而且,把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专门的法条予以确定。这一规定为监狱警察职业化提供了足够的财政支撑。
(二)促进力
监狱警察职业化的促进力,源于监狱环境的需求,特别是严打以来的监狱押犯形势、中国入世面临的各种挑战、社会对监狱权的行使要求、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定位、监狱工作科学化的现代需要。
1、严打以来的监狱押犯形势。2001年以来,由于严打,监狱的押犯形势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押犯总量持续增加,在狱内押犯构成上,传统的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占据了犯罪构成的绝对多数;涉毒、涉黑、涉恶、高科技犯罪、跨国境犯罪、洗钱犯罪、职务犯罪、法轮功犯罪在绝对数量上有所增加。犯罪个体中既有文化素质低下者,也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进入犯罪行列。新形势下,狱内押犯的构成情况非常复杂,复杂的狱内押犯构成形势带来监狱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监狱安全的危险性和安全防范的难度,加剧了监狱警察改造罪犯的难度。在这样的形势下,监狱基层一线的警力更加显得不足,监狱警察只有排除非警察事务的干扰,集中警力,强化专业分工,各司其职,责任到人,才能保证监狱工作安全防范到位、狱政管理有序、教育改造有方,劳动改造见效。
2、中国入世所面临的竞争。2001年11月,中国成功入世,这无疑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的发展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入世并不仅仅是带给我国众多的发展机遇,也使我国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就监狱系统来讲,监狱事业要发展,必须与国际接轨,走国际融合道路,然而这种接轨、融合都应以竞争为前提,只有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有资格去谈接轨、融合。目前,西方国家监狱警察已经普遍走上了职业化道路,而且职业化的程度和水平都比较高。职业化意味着监狱警察工作的专业化,监狱警察的各项具体工作都有专业人员专门从事,不难设想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必将显著高于非专业人员从事同类工作。相比之下,我国监狱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及效率还存在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这些先进的实践做法可以被我们拿来,为我们监狱工作服务。我们也只有走监狱警察职业化道路,实施监狱警察专业化分工,努力提高监狱工作效率,才可能使我国监狱在入世后的中西方监狱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3、社会对监狱警察监狱权行使的要求。监狱权是广大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监狱警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监狱权是一种严格的执法权力,监狱警察接受了这项权力,就应当忠实地行使这项权力,而不应当使这项权力在某些监狱警察身上行使落空,更不应让这种权力作为一种手段,供监狱警察用来组织在押罪犯为追逐经济利益创造利润。社会对监狱权的行使要求监狱警察必须走职业化道路,只为监狱警察之事,不从事非监狱警察事务。
4、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要求。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一再强调要在改造好上下功夫。目前,我国监狱的罪犯改造以守法公民为目标,各省市监狱系统在守法公民的基础上,还会结合实际需要,在目标的落实上,注重造就什么样的守法公民。当然,不论造就何种守法公民都应当贯彻到罪犯改造的实践当中。要在改造好上下功夫,要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监狱警察应当切实去做改造罪犯的工作。为此,针对目前罪犯改造的任务比不上监管安全、监狱经济的目标任务来得明确强硬,监狱警察无暇顾及罪犯的改造工作,监狱只有通过职业化建设,对监狱警察进行科学分类,建交专职的罪犯改造队伍,专门负责罪犯改造工作,才能真正在改造好上下功夫,达到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要求。
5、监狱工作科学化的现代需要。传统监狱工作尽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监狱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过非常显著的贡献,但是那种粗放、简单、不计投入产出、不讲究工作效率的做法,只能适应于那种相对封闭、缺乏竞争的时代。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科学倡明,科学价值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讲科学、用科学、科学思维、科学决策、科学分工、科学组织,成了社会的普遍现象,监狱工作从传统走向现代,同样需要科学,要走科学化的道路。监狱工作的科学化,涉及到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科学地开发与利用好监狱警察人才资源,使监狱警察分工科合理、职责分明、组织科学、精干高效。保证适当的人才安置在合适的岗位、专业人才从事对口专业的工作。只有监狱警察职业化,才能使监狱警察人尽其才,适得其所,从而实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目标追求。
(三)妨碍力
监狱警察职业化的阻碍力源于监狱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在短时期内难以根本解决的若干问题。
1、监狱职能多元化。理论上讲,监狱是惩罚和改造人的地方,劳动改造罪犯中的劳动应当是为着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不应该在改造的目的之外产生经济效益的目的。监狱警察应当从事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行政职能工作,办企业、办社会(如医院、学校、三产)不应当是监狱警察的职责。但是,由于监狱自身条件的限制,我国农村监狱多数地处僻远、交通不便、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困难重重,监狱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就医不便,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狱办社会的职能虽然在理论上说不通,但是实际情况却又是无可奈何。监狱办企业这本来就不是监狱的本意,它只能是劳动改造的附属物,是劳动改造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企业应当服从劳动改造的需要。然而,在监狱的经费保障不能全额到位之前,当前,罪犯改造经费的缺口很大,绝大多数省份拔付的监狱改造经费都不能满足改造工作的需要,监狱必须通过生产,自己主动地挣改造经费。另外,监狱要发展,硬件设施要上规模、上层次,这些花费巨大的开资从何而来,它也迫使监狱必须通过生产自筹。再说,每年国家的财政预算与监狱实际的年度经费需要能否相符,这本来就是一个非常难以协调的问题。所以,在目前的监狱条件下,如果让监狱停止办企业,放弃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不切实际的,且会引发若干难以解决的新问题。现实条件对监狱职能单一化的限制,从根本上妨碍监狱警察职业化。
2、监狱工作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狱警察职业化,必须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制度,对职业化行为进行规范调适。几十年来,尽管监狱系统在法规制度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新中国监狱的法规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健全走向健全,但是,这种法规制度的健全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我国有了监狱法、有了许多关于监狱工作的法规、制度。但实践证明,监狱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修正,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还未出台;在法规制度方面,我们时常需要沿用公安机关一些已经落后于现实的“老规定”。有些制度的内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监狱警察职业化还面临着有法难依、有制难循的矛盾。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健全,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无法说清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究竞包括哪些内容,监狱警察到底有哪些工作职责。
3、监狱工作非科学化。职业化的监狱警察必须科学地组织实施监狱警察的各项工作,全面高效地履行警察的岗位职责。现实的监狱警察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非科学做法,并由此导致了监狱警察工作的效率问题。多年来,我国监狱警察工作一直强调严防死守、硬拼苦干,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监狱警察的奉献精神固然可佳,但问题是这种奉献是不是必不可少的,甚至于可以追问是不是有此必要。监狱警察应当干警察的事,应当依职责干警察的事,应当在职业活动时间范围内干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这是一种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分工及组织活动理念,舍此,我们就只能空谈职业化。监狱警察在工作中,忙碌于看守、改造与生产之间,每一个基层一线的监狱警察,都在职责上具有全能性——看守、改造、生产的职责全要承担,每个监狱警察都充当全能型人才。事实上,他们肩负不起也不可能肩负得起这么多的职责。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个体面临多重职责需要同时履行时,个体往往倾向于选择承担最容易实现、最富有实效的职责。这正好说明为什么当前监狱警察对监狱生产与教育改造厚此薄彼的原因。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每个监狱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防范。从防范手段来看,现在,我们至少有三种手段可以使用——物防、技防、人防。可是在安全防范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监狱现有的物防、技防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时还会成为耗费警力的一种途径。许多监狱对物防、技防所持的信任度太低,往往习惯于相信人防,不顾物防技防的现实存在及其可能达到的功能,依然如顾地强化人防。现在的工作状况既不能保证每个监狱警察尽到全职,也无法使个监狱警察的工作都有成效,重复劳动、低效劳动、无效劳动客观存在,这些非科学化的做法更是与监狱警察职业化的要求完全相悖。
4、监狱警察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监狱警察的存在具有工具效用价值,即是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警察的政治定性赋予监狱警察崇高的政治地位与政治使命,使这个集体具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政治意义。对于监狱警察个体而言,职业的政治使命感固然必要,但他们不能仅仅被当作工具发挥作用,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个体,他们从事监狱警察职业活动并不能逃离“职业是人们赖以谋生的手段”的定性。监狱警察职业活动涉及到他们自身及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这样才能谈得上职业化。实践中,监狱警察的执法权力比较明确,政治性很强,但监狱警察非常关心的权利和与此相对应的义务,却说不清道不明。由于没有关于监狱警察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定,监狱警察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只能享有人民给予的权力,却无法行使他从事职业活动应有的权利,对自己在职业活动中的应尽义务也缺乏明确认识,更无法保证他们在工作中对应当承担的每一项义务都能全面履行(如目前的教育改造,在许多监狱,其工作都与要求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些情况表明,监狱警察职业活动与监狱警察职业化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三、监狱警察职业化的举措思考
1、转离社会职能、分离经济职能。监狱职能得不到纯化,监狱警察就不可能只从事警察事务,就不可能有监狱警察职业化。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监狱的条件有了很大变化,交通有所改善。监狱办社会的职能已经不象过去那样有着迫切的实际需要,在一些相对发达的区域,监狱办社会的职能发挥,甚至存在非常大的困难。应当尽快把监狱办社会的职能转离出去,丢掉监狱一个沉重的包袱。由于监狱经费的原因,监狱的经济职能在目前还不具有完全分离的条件,但是,可以把它从监狱警察职能中分离出去,监狱警察不必承担经济生产指标任务。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中,监狱警察追求的应当是其中的改造效益,通过生产劳动,促进罪犯转变劳动观点、形成劳动习惯、掌握和提高劳动技能。而劳动的经济效益及劳动成果的价值实现不应由监狱警察来负责,应由专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营销人员来负责。
2、强化职业制度建设。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建设的内容,要从法律、法规、监狱工作制度等方面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努力构设刑事执行法典,修订完善监狱法,明确监狱警察职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监狱警察职业规范。通过这些制度建设措施,努力为监狱警察职业化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监狱警察人才资源开发。针对监狱警察队伍的现有素质状况,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人才资源开发。首先应当对监狱警察进行工作分类,根据各人的专长及实际工作能力、年龄、政治素养等条件,把监狱警察分成看守、改造、其他三种类型,其次,加强从事看守和改造工作的监狱警察的职业化建设,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水平,努力实现这些岗位上的监狱警察从事岗位工作的专业化,高效化。因为一旦这些岗位上的监狱警察都具有了专业水平,那么工作的效率就会显著提高,我们就可以减少一些不讲科学的严防死守,更不必经常性无报偿地牺牲监狱警察大量的非工作时间。第三,重视做好监狱警察人才资源的引进工作。监狱警察职业化,这种职业活动对技术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提高监狱警察相关从业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个体素质,既要靠内部队伍建设,也需要从外部加强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一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来激活监狱内部的监狱警察人才资源。因此,要重视做好监狱警察人才引进工作,对将要引进的人才不仅要强调有真才实学,而且这种真才实学确实是为监狱所需,以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
4、转变两个观念。一是由于监狱警察的政治属性、过去,我们习惯于强调监狱警察工作的政治重要性,相对忽视了这一职业自身固有的规律性、职业对技术的要求。因而,监狱工作中,工作的科学性不足,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不高。监狱警察必须要讲政治,但监狱警察不能因为政治而忽视了科学技术。监狱警察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追求监狱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促进监狱工作更快地发展。二是从监狱工作的具体岗位来讲,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工作岗位都需要监狱警察,有些岗位如财务、工会等岗位,他们和罪犯一般没有直接的接触,这些岗位上的工作完全可以由非监狱警察来完成。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狱警察人才资源,纯化监狱警察职能与事务,而且可以通过监狱警察岗位和非监狱警察岗位的划分,达到进一步提高监狱警察职业地位的效果。这样一来,即使监狱还有企业、学校、三产,也不会由此影响到监狱警察的职能,至少监狱警察可以从这些职能和事务中摆脱出来,专心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本职工作。

胡配军,男,1966年1月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先后发表论文二十多篇,参与著作编写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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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 资产、负债清查
第六条 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 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清查:集体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包括集体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中:
1.清查应收票据时,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
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处理。
3.个人借款清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其中:
1.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
2.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3.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进行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
(一)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二)清查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三)对借出和未办理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五)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六)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向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资。
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清查。
在清查境外长期投资中,包括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单位认真查明管理情况、资产状况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 对在建工程清查,主要核对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对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种储备物资等。对递延资产等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十三条 对土地资产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依法占用或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方清查并单独注明。
第十四条 负债清理范围,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二)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资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公司、店)区内外、本埠和外埠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
(二)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三)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和主管单位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第三章 资产价值重估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具体方法、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等,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九条 在重估资产价值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四章 产 权 界 定
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坚持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政策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组织进行;对各方有异议的,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报各级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协调或裁定;对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列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日常工作中逐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确认、申报、协调及具体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不得借机收权,或改变隶属关系,或改变分配制度。

第五章 资 金 核 实
第二十六条 资金核实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集体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及财务处理规定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章 产 权 登 记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后,在三个月内须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经贸部门(集体企业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及申办程序,另行制定下发。

第七章 建章建制及检查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和开展后,要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应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本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统一要求对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已认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二)针对清产核资中清查暴露的问题,认真进行了建章建制工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采取了处理措施。
(四)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处理方案。
(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制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在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八章 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对经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各项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真实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及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各级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企业管理极为混乱,“家底”严重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财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第四十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类集体企业要认真搜集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清产核资的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量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用水参数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条 水量平衡测试是用水企业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水量平衡测试,达到以下目的:

(一)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搞清企业用水现状与用水量之间的定量关系。

(二)进行合理化用水分析,挖掘节水潜力,根据实际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合理用水规划。

(三)建立企业用水档案,健全用水计量仪表;培养熟悉本企业用水现状的管理人员。完善单位用水管理方法和制度。

(四)积累基础数据。为节水管理机构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指标提供依据。

第四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称市节水办)承担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范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工业企业,月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主要用水企业应按本规定委托独立的水量平衡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六条 主要用水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含2000立方米)每三年进行一次;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每五年进行一次。经审查验收合格的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是确定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节水办负责制定单位用户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安排方案,并及时通知单位用户。测试单位应当在测试前一周将水量平衡测试方案(企业基本情况,测试地点、测试时间及测试周期,参加测试主要人员及负责人,测试方法及内容,给水排水管网图和系统图,计量仪表配备图,测试周期或设备、工序的生产周期)报市节水办登记备案,以备根据情况组织现场抽查。

第八条 水量平衡测试的培训由市节水办聘请专家,统一组织进行。主要用水企业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水人员应参加水量平衡测试业务培训,以提高对水量平衡测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水量平衡测试的基本知识和测试方法。

第九条 测试前掌握企业各用水部门(生产、生活)、用水工艺及用水设备的基本概况;了解清楚企业水源情况(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取水量、水质情况、水源井的取水层深度、动静水位情况和变化趋势等;复核企业区域内给水排水管网图,对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没有给水排水管网图的企业要绘制平面管网图和系统图。

第十条 用水企业水量计量仪表配备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测试工作:

(一)每日(24小时)取水量达到 5m3以上的用水单元(车间、工段、设备)均应安装水表。

(二)企业用水二级仪表监测率大于95%。

二级仪表监测率=二级水表的取水量之和/一级水表的取水量之和×100%

一级水表计量范围:单位各种水源的计量。

二级水表计量范围:各用水部门及单位区域内生产单元(系统)、生活用水的计量。

第十一条 测试时,须对企业的取水量、重复利用水量、耗水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用水设备的用水量、管道及设备漏水量、蒸汽冷凝水量、锅炉用水量等进行测定。具体测试和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及《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

第十二条 统计计算或实测计算,应考虑到季节、生产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测试。测试次数可根据本企业工作、生活及生产特点自定,但一般应进行连续三天(含一个公休日)的测试,每天水量测定不少于四次。

第十三条 每个水量测定点均须如实记录测定点编号或地址,测定时间,起、止读数,测定人等。

第十四条 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必须以各部门(车间)平衡测试为基础汇总,填写水量平衡测试表,并绘制出企业水量平衡图。

第十五条 市节水办负责水量平衡测试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登记水量平衡测试方案的测试时间、地点对测试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企业各类用水以用途进行汇总分类,并计算其所占总取水量的比例。针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循环率、工艺水回用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率、职工人均日生活取水量、万元产值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等数值,与本地区或国内、国际同类单位(企业)的用水水平进行比较,找出本企业在用水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第十七条 根据测试记录,应对以下用水进行分析:

(一)用水单位或用水部门有循环水池和循环用水系统时,可按水量平衡示意图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以确定溢流量和渗漏量。

(二)对职工生活用水分析时,职工生活用水包括办公、厂区(浴室、食堂、绿化等)和车间生活用水。根据本地区气候和用水习惯的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和国家用水规范,分析本企业职工人均日取水量是否合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的格式及内容必须符合《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由于水量平衡测试有时不能在用水单位各个用水单元同步测试,各用水单元测试数据汇总后和单位实际用水情况有一定的差异。为保证测试工作的质量,统一标准,在测试阶段所有各类水取水量(生产、生活)之和与同期单位全部日取水量之差不大于10%,方可认为测试结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测试报告撰写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水量平衡测试验收表》向市节水办申请验收。验收工作分两个步骤:

(一)市节水办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工作人员应在验收前随机抽取测试点计量仪表的读数;现场验收时应再次抄取相同测试点的计量仪表的读数,并计算出单位时间用水量,结果应与实测数据吻合,如相差较大,须查明原因,否则验收不合格。

(二)市节水办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工作人员应在验收现场对水量平衡测试报告的以下内容进行审阅:所附测试数据与现场抽查数据是否相符、企业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种表格是否齐全、图纸是否齐备、用水合理化分析是否合理、改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效,以上内容齐全且通过专家评审后,其水量平衡测试报告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后,市节水办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和用水性质构成等调整用水计划;测试结果显示企业用水情况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按照市节水办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水办、独立测试机构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有责任对单位用户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市节水办对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被测试单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四条 凡超过3年未做水量平衡测试或未按要求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单位用户,无法进行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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